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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二胡奏《願榮光》 六旬翁獲判無罪 官:控方未能證構成滋擾

六旬翁二胡奏《願榮光》 官一度自行覆核改裁表證成立 今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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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沒有許可用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裁判官早前裁定他表證不成立後,自行覆核改裁成立。案件經審訊後,被告周一(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案發時拉奏二胡構成滋擾,亦未能證明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

被告離開法院時指:「始終法律還是戰勝了一切,我們還是相信香港的法律,香港一國兩制還是一國兩制。」
官:被告作供態度模稜兩可拒接納

裁判官指,單純於街頭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不足以入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裁判官判斷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會同時考慮被告有否構成滋擾。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高級警員吳維基作供清晰直接,沒有誇張誇大,接納其證供。而被告選擇作供,承認案發時沒有許可證,並在案發時間地點拉二胡。惟裁判官指,被告一時確認使用擴音器,一時又反駁,批評其態度模稜兩可,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構成滋擾

至於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拉二胡,裁判官援引案例指,控方的證據雖然確立被告佔用行人路拉奏二胡,當中有少部分途人在場停留數十秒,而被告拉二胡的聲量,於 20 米範圍外亦清晰聽到。但針對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滋擾、阻礙,控方沒提供其他證據,例如途人有否掩耳、被告佔用多少空間,途人有否因此需步出行車路等。

裁判官續指,控方雖然曾在盤問被告時提及現場有人「打蛇餅」等候巴士,但控方沒有就此向作供警員提問,故拒絕接納相關證據。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構成滋擾,亦未能證明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而拉奏二胡,故裁定傳票控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原獲裁表證不成立 官自行覆核改裁成立

案件在今年 8 月開審,裁判官即日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兼得 500 元訟費。裁判官指,控罪元素包括被告在相關地點時間拉奏樂器,亦要證明他未獲許可。但控方沒有就被告有否獲許可提證,故裁定表證不成立

惟裁判官事隔 4 天,自行覆核聆訊,指本案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因此依賴許可證、或獲豁免人士有責任提證,控方則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裁判官改為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撤回訟費命令,被告須答辯。

控罪指東涌行人路奏玩二胡

被告李解新(68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指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 時 6 至 29 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WKS72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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