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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圖騙64萬元防疫基金 前自由黨員「樓神」吳龍飛認8項企圖欺詐 判囚17月

涉圖騙64萬元防疫基金 前自由黨員「樓神」吳龍飛認8項企圖欺詐 判囚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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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物業起家,被稱為「80 後樓神」的吳龍飛,於 2020 年中被指謊報於旺角、灣仔等 11 個不同地點經營零售業務,圖欺詐「防疫基金」,被控 11 項企圖欺詐罪。被告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其中 8 項控罪,被判囚 17 個月;餘下 3 項控罪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被拒一次申請後曾提上訴,最後自撤申請。調查下發現,涉案 5 個地點被分拆多個單位,所有地點均非經營零售業務。辯方求情指,被告一時貪心,「想借呢個抗疫基金去擴展業務」,已深感後悔,又指他日前曾企圖跳樓被救回。

辯方建議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遭法官張潔宜拒絕,認為如被告成功申請,將涉 64 萬元金額,是次欺詐行為經計劃,非一時衝動。但考慮被告過往曾服務社區,酌情減刑。翻查資料,吳龍飛曾為自由黨黨員,在他被捕後,時任黨魁鍾國斌向傳媒表示吳已退黨。
案情:被告提 8 申請被拒後上訴
提供發票、相片等證明

修訂案情指,「安樂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 2019 年成立,被告為唯一董事。政府於 2020 年推出「防疫抗疫基金」的零售業資助計劃,合資格商戶為固定地點經營,及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前成立的零售商店,可獲一次過 8 萬元資助。

統籌處於同年 4 月 12 日,接獲被告的 8 份申請,但審視後認為,相關地點並非經營主要及實質零售業務店舖,拒絕申請。被告於 5 月底提上訴申請,且提供銷售發票、相片等證明業務,但職員懷疑相關照片並非於相關店內拍攝,再次拒絕。

案情:警拘兩人涉欺詐翌日被告自撤上訴

修訂案情續指,同年 7 月 7 日,警方拘捕兩名相關申請人欺詐資助;被告則於 7 月 8 日,去信部門指已結束相關業務,放棄上訴。9 月初,被告被預約拘捕,警誡下指自己已放棄上訴。

根據商業登記證,其業務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生效,但於 2020 年 3 月才更新為「零售」,而「安樂窩」並未為任何僱員供付強積金。涉案 5 個地點被分成不同單位裝修中;當中 3 個地點的租約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後才開始。

求情信指欲藉基金擴展業務
因檢控患精神病曾自殺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任何得益,且主動撤回上訴申請,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當中 5 個地點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已開始租用,至少被告並非特意為申請才物色地點。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則指,因一時貪心「想藉呢個抗疫基金去擴展業務」,明知不符資格仍鋌而走險。

辯方強調,被告並未偽造文書,本來已擁有一些業務,只是不符合基金要求,另指被告因檢控患上精神病,今年曾企圖跳樓自殺、被消防員救回;而議員等社會賢達亦為其求情,每封信詳述如何與被告相識、共事,均「有血有肉」。

辯方邀請法庭索社服令報告

辯方總結,被告明白「做錯要認,打就企定」,等待司法後果間非常煎熬,將「錯誤釀下的苦果一一承受」,並以此為鑑,「深切、直接、冇保留嘅對今次事件嘅檢討回顧」。辯方又提及被告大女兒因警方的拘捕行動,及媒體的廣泛報道深受驚嚇,患上「選擇性緘默症」。

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涉案 8 個處所均為被告佔用,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考慮判刑;如判處即時監禁,則基於本案為一次性犯案、性質完全相同,而將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拒索報告
指未能反映嚴重性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因相關申請遭拒絕,被告才未有獲益,一旦成功申請,將牽涉 64 萬元的資助額,強調被告的欺詐行為經計劃、並非一時衝動,當申請被拒後又提上訴,加上上訴時呈遞的相片,並非於相關店內拍攝,故社會服務令未能反映其嚴重性。

法官稱,欺詐罪的情節千變萬化,沒有量刑指引,而涉及「防疫基金」的案件不多,無甚案例,但不認同辯方援引騙取綜援作案例,指案例被告大多為社會基層,弱勢社群,僅希望以此支持日常開支,涉金額大僅因長期累積所得。

考慮犯案時間、金額、性質、規模與手法,法官指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 18 個月,獲全數認罪扣減。而被告過往服務社區、於本案中自撤上訴,可獲 2 個月扣減;由於控罪涉不同分店,故將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7 個月。

被控 11 項控罪、3 項獲存檔法庭

被告吳龍飛( 現年 43 歲,報稱公司董事),被控 11 項企圖欺詐罪,指他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與 7 月 8 日之間,在香港籍欺騙,即向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下的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處人員及其代理人,即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僱員表示就零售業資助計劃申請所提供的資料及證明文件為完整及真確,虛假地表示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前於西灣河、尖沙咀、旺角、灣仔、觀塘等 11 個不同地點,一直以「安樂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主要及實質零售業務店舖,並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仍在營運,在防疫基金下有資格領取援助,而企圖誘使統籌處人員及其代理人向其發放援助;每項控罪涉及 8 萬元。

被告承認其中  8 項控罪,其中 3 項控罪獲存檔法庭。

DCCC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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