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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隱瞞丈夫在供應商財務利益 香港設計中心前經理欺詐罪成 准保釋候判

被指隱瞞丈夫在供應商財務利益 香港設計中心前經理欺詐罪成 准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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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審訊時,爭議廉署人員不正當地獲取證供,指廉署人員上門拘捕被告時,被告趙嘉慧(現 43 歲)以為在搜查令下,必須交出手機密碼,否則她會先徵詢律師意見再決定是否交出。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被帶返廉署調查時,致電律師後仍自願交出密碼,而且搜查令已清晰寫明調查範圍,不認為會誤導被告,亦不明為何被告會曲解為必須交出密碼。加上廉署人員上門時,被告自願回答問題,放棄其保持沉默的權利,故裁判官裁定相關證供可呈堂,即在被告手機內檢取,她與丈夫間的 WhatsApp 對話。

官指被告明顯故意隱瞞

裁判官接納香港設計中心行政總裁、人力資源經理,及負責涉案項目職員的證供,指他們說法合乎常理、實話實說和證供清晰。其中行政總裁提及,若得悉有關項目涉及利益衝突,則不會讓有關人士負責項目,並會先了解有否其他選項,再決定是否選用涉利益者。

官指,被告丈夫在涉案的兩間供應商中,均為重要和領導角色,其中設計中心曾將款項過數到供應商戶口,一個月後,供應商將相同數額過數到其丈夫戶口,有關做法並非常見,唯一推論是丈夫在供應商中有財務利益。

官續指,從 WhatsApp 對話可見,被告與丈夫討論開設涉案供應商公司,提議由她支付商業登記費。官認為,即使現今世代中,夫妻間的財務可獨立,但將各項證供連結起來,可推斷被告主動推動令供應商中標,亦知悉丈夫在兩間供應商的財務利益。

裁判官指,證供顯示設計中心重視員工的利益申報,被告知悉涉及利益衝突但不申報。而被告與丈夫同住和育有子女,兩人關係應是最親密,她應知悉丈夫涉財務利益,明顯故意隱瞞涉及利益衝突,故裁定她面對的欺詐及企圖欺詐共 5 罪罪成。

求情指幼子有自閉等症狀
由被告照顧陪伴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謝表示希望先為被告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辯方指,被告趙嘉慧(現 43 歲)大學時遠赴加拿大就讀電腦工程學,2015 年回港工作,現時已婚和育有 2 名子女。

辯方指,其 10 歲大女患有嚴重過敏症,有機會出現窒息情況,又指其 7 歲幼子的病情更嚴重,並呈上醫療報告,指幼子 3 歲時被發現有情緒表達問題,更會傷害自己,加上其學習較慢及有自閉症狀,故被告自行修讀兒童心理學書籍,教導和訓練兒子。兩人自疫情起關係更為親密,被告照顧兒子日常生活,睡覺時亦陪伴在側。

而幼子右眼亦被發現有大程度傾斜,須接受長期治療;及後又被診斷四肢大小肌肉現發展問題,容易跌倒受傷。親友求情信指,被告不佔別人便宜或假手於人,即使她須照顧子女,但為工作而在週末將子女交予親戚託管。辯方另指,被告案發時工作繁忙,經常加班及週末工作,因長期工作壓力致劇烈胃痛。

求情稱財政穩健
其父設具規模生意

求情信指,被告財政穩健,有兩個物業收租,其父設有相當具規模的玩具廠生意。辯方引述其父親指,被告沒加入家族生意,反而因喜歡其工作,加入薪金微薄的市場由低做起。辯方指,因應上述情況,希望法庭可先為被告索取報告,並願意提高保釋金至 30 萬元。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准以 30 萬現金保釋、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和每周到警署報到。官最後指,由於本案案情嚴重,絕大機會判處拘留性刑罰,惟強調現階段所有判刑選項均開放。

被告涉隱瞞利益衝突

趙嘉慧(現 43 歲)被控 4 項欺詐罪,指她於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向香港設計中心隱瞞及沒有向該中心披露,其丈夫於該兩間供應商擁有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設計中心委聘,就其中三個市場推廣項目及一個網頁更新項目提供服務。

另一項企圖欺詐罪指她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向香港設計中心隱瞞及沒有向該中心披露,其丈夫於上述其中一間供應商擁有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香港設計中心委聘,就「設計智識周」計劃的餘下一個市場推廣項目提供服務。上述有關做法會導致被告丈夫獲得利益,或香港設計中心蒙受不利。

WKCC36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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