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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 控方指計劃遊行時放炸彈、射警 炸藥400米範內可致嚴重傷亡

反恐首案|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 控方指計劃遊行時放炸彈、射警 炸藥400米範內可致嚴重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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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控:炸彈可致無差別傷害
「差人多,定遊行人士多?」

控方代表周凱靈作開案陳詞時指,本案牽涉 2019 年社會運動,當時社會上有不同的政治聲音。在本案中,法官會指引陪審團根據證據作出裁決,並撇除個人政治立場。

周指,被告計劃在當日遊行開始後引爆炸彈,姑勿論陪審員的政治觀點如何、對 2019 年社會運動有何個人觀點,「呢兩個炸彈所造成嘅傷害係無差別,亦都無分政治立場。遊行係民陣嘅,殺嘅係差人,炸彈威力係無差別 … 喺事情中,大家諗下,差人多,定遊行嘅人士多?」

控方指3同謀者將任控方證人
其中一人有「相當領導性」

控方指,6 名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控罪極之相似,分別在於放置炸彈,及指明針對警員。兩罪均屬「串謀」控罪,而控方認為,可從各人的 Telegram 訊息等,證明他們存有協議。

控方提及,3名同謀者黃振強、蘇緯軒和彭軍壕,將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其中黃振強在案中有「相當領導性」的角色。

控方:被告計劃遊行時放炸彈、射擊警員

控方續指,本案案情涉及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民陣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途中,計劃放置兩枚一大一細的炸彈。其中細炸彈、威力為半徑 100 米範圍,將會首先引爆,以吸引警員到場;及後會有槍手在高處以長槍射擊警員,逼使警員後退至大炸彈的位置,然後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的大炸彈,炸彈內有約 150 枚鐵釘。控方指,當細炸彈引爆後,更多警員會由警察總部增援,而大炸彈位置接近警總。

控方指,從被告的 Telegram 訊息檢獲地圖,當中標列 2 個地點,指稱為兩個炸彈的位置。兩個炸彈均計劃放置於軒尼詩道,其中細炸彈放於英皇中心對出,大炸彈則在 100 米外,近警總方向。

控:炸彈可造成400米內嚴重人命傷亡

專家檢驗發現,兩枚炸彈分別有 8 及 2 公斤炸藥,由改裝手提電話遙距控制引爆,加上增強威力的金屬釘。若有人在繁忙街道放置炸彈,可造成 400 米範圍內嚴重人命傷亡和財物損毀,「當時根本就係一切就緒,只要一個電話打入去,個炸彈就會爆。」

Telegram 訊息亦提及,當警員被擊中後進行「全民執槍」。控方指,炸彈地點附近有油站、民居等,在遊行中引爆此等規模的炸彈,必會令參與遊行的市民受傷,「上面支槍射落嚟梗係想射警察,但係咪會中?」

警方當日在香港華仁書院外發現上述兩枚炸彈,經檢驗後,發現炸彈均配以手機及電話卡,若有電話打入,會引爆炸彈。警員在同謀者吳智鴻家中檢獲其手機,發現他曾致電炸彈上的電話號碼。

控方:事件牽涉「屠龍小隊」
有被告曾試槍

控方又指,證據顯示事件牽涉「屠龍小隊」,「有一班人志同道合也好,傾得埋也好」,於 2019 年 8 月組成「屠龍小隊」;亦有部分被告於 2014 年因社會活動已認識。「屠龍小隊」成立後認識同謀者吳智鴻,吳負責製造炸彈和買槍。

控方指,另一同謀者黃振強為「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其 Telegram 內一個名為「行山討論區」群組,提到部分被告曾在西貢試槍。

吳智鴻在訊息提及「大家準備嚟緊星期六去行山」、著成員攜帶黑衫、頭套等;有人問何時集合,吳回覆稱「要問屠龍個大佬」。吳及後又著成員自備刀具,「如有意外殺翻條路出去」。

控方指稱,群組成員「接完紙鷂未?」是被告賴振邦,賴曾表示可提供太空卡和電話,又提醒成員不能連接藍芽或 Wi-fi ,以免被追蹤。控方在賴的手機內發現相片,指稱賴於試槍當日手持子彈拍攝相片,其手機定位顯示,當時賴身處西貢大浪坳;而被告李家田的手機顯示,李當時亦身處西貢。

控方指被告曾往台灣軍訓
有被告問「幾時會搞殺狗」

控方又指,文件顯示被告張銘裕、許湛榮、賴振邦,以及同謀者吳智鴻和彭軍壕,5 人於 2019 年 9 月曾前往台灣接受軍訓。警方檢取吳智鴻的手機,控方引述吳與另一個用戶「小熊維尼(T 字幫)」的 Telegram 對話,控方指稱該人為被告張銘裕。

控方指,「屠龍小隊」將派一人出席台灣軍訓,及後用戶「小熊維尼」聯絡吳智鴻。控方引述兩人對話,其中吳智鴻稱「槍械、十字弓、刀具,過去就真係軍訓 … 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小熊維尼」回應稱:「如果一日未出現槍殺,未諗住去到呢個地步 … 我可能唔係個人選。」

控方續指,完成軍訓回港後,「小熊維尼」問「幾時會搞殺狗」,控方指稱「狗」是警員的代號;而吳及後表示「我班緊槍」。

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他們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被告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另一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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