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男子被指在網上遊戲群組稱金鐘站放炸彈 被控傳達炸彈虛假消息
31 歲男子涉於網上遊戲的玩家討論群組稱,將於農曆年初一在港鐵金鐘站放炸彈。他被控一項「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罪,周一(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於被告住所搜出的氣槍,並不排除日後新增其他控罪。辯方申請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取陳詞後批准,條件包括 2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和遵守宵禁令,以及不得在金鐘地鐵站出現或逗留等。 官強調,待警方完成氣槍的鑑證檢驗後,若控方新增其他控罪,屆時將再審視被告的保釋條件,案件押後至 5 月 5 日再訊。 被控傳達炸彈虛假消息 被告鍾智朗(31 歲,無業)被控一項「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罪,指他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香港將他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另一人傳達,意圖誘使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相信金鐘地鐵站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ESCC35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