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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涉置物阻逃生路徑罪成 庭上質疑選擇性檢控 官:佢拎咩案上嚟,我就要審咩

古思堯涉置物阻逃生路徑罪成 庭上質疑選擇性檢控 官:佢拎咩案上嚟,我就要審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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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面對的兩罪拆分為兩案處理,另一案涉沒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審訊間,暫委裁判官丘國新指為免外界認為,他同日審理兩案會對古不公,將此案重新排期案件至 2024 年 1 月初,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官稱自己角色被動

因涉區選前企圖煽動案,正還押的古思堯被押解到庭,身穿寫有「不在真話中崛起,就在謊言中滅亡」的紅色上衣及深色厚外套。他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兩罪拆分為兩案獨立處理,均於周一開審、由暫委裁判官丘國新審理。

就阻塞逃生途徑罪(KCS31620/2023),控罪指古於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荔枝角永盛工業大廈 1 樓近 13 室的樓梯平台,擺放或留下一堆約 3.8 米長乘 1.1 米闊乘 1.1 米高的雜物,以及約 0.6 米長乘 0.8 米闊乘 0.7 米高的木箱,該東西可能會阻塞逃生途徑。

古指,該處雜物不只屬於他,還有些屬於管理公司或清潔工,而消防處曾「講得好清楚」,沒人投訴的話,就可以繼續擺放在該處,「唯獨是我,喺公眾地方放一支牙籤都唔得,呢個係針對性嘅檢控,同選擇性嘅檢控」。

裁判官則稱「控方檢控邊個,唔檢控邊個我唔太關注」,形容裁判官角色「好被動」,「佢拎咩案上嚟,我就要審咩……其他人遺漏雜物係其他人嘅事」。

消防隊長:物件減少逃生通道闊度

時任九龍消防安全巡查專隊消防隊長張國潮供稱,巡查案發平台時,發現控罪指的雜物,即一堆約 3.8 米長的雜物及木箱,不過木箱旁再有「一啲雜物」;而在火警時,居民可經該平台逃往地下,「嗰啲物件就將通道嘅闊度減少,從而構成阻塞走火通道」。

張續指,及後於現場遇到古,古稱控罪所指的雜物屬於他,也是他擺放到該處,張遂對他作警誡;古警誡下指因為「執緊嘢」,於當日早上放相關物品到該處,相關招認獲筆錄及古簽署確認內容。古不爭議身分及招認的自願性。

裁判官關注,張剛才的供詞提及控罪內容沒有觸及的「一啲雜物」;張指,當時古僅指約 3.8 米的雜物及木箱屬於自己。張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古:我喺公眾地方放支牙籤都唔得

古思堯作出毋須答辯陳詞,表示「我喺呢座大廈就足足有二十幾年,成座大廈唔同程度,個個商戶或住戶嘅門口,都會放一啲雜物」,包括管理處員工、清潔工等,「同我放嘅地方都係一模一樣」,重申「唯獨是我,喺公眾地方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指消防處執法不公,又指如消防處知會他或朋友,朋友便可以在他留院時幫忙清走物資。

古續指,消防於案發前曾提醒他要清走物件,但他及後因為手術後傷口流血,三度入院,出院時發現擺放於該處,價值數萬元的物資,以及放在工具箱的 9,000 元現金不見了,懷疑是消防處「拎咗(物資)去賣」,並就此報警投訴消防「行政失當」,以及向消防入稟追討。

裁判官則指古「講嘅都係題外話, 同毋須答辯陳詞冇咩關係」,裁定表證成立。古選擇不作供,採納毋須答辯陳詞內容作結案陳詞。

官裁定罪成、古指或上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古同意招認的書面紀錄,執法人員沒有對他使用武力或威逼利誘等,而控方僅依賴一名證人,古表示其說話正確,考慮該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合情合理,採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賦予其證供比重,古的招認亦清晰,裁定控方舉證達至所需標準,古罪名成立。

古提出,譴責消防處選擇性及針對性檢控,指很大可能提上訴。

古另入稟指消防處「行政失當」

控方透露,古在 2008 年有一次相類刑事定罪紀錄,罰款 3,000 元。裁判官指涉案有兩堆雜物,控罪事態嚴重,第二次干犯可被判監,惟鑑於古上次紀錄相隔多年,考慮案情、被告年紀及他早前患腸癌,罰款 6,000 元。

古另表示,他檢控消防處「行政失當」的案件將於 2024 年 4 月 24 日審訊,而該案與本案為同一事件,希望待該案審結,再處理本案罰款。裁判官指該案為民事訴訟、本案為刑事訴訟,「唔會撈埋嚟計」。古遂要求 1 年內繳交罰款,官指「6,000 咋喎,唔係好多」,古回應「以我嚟講就多」,官最後下令他於 9 個月內繳交罰款。

翻查報道,古於今年 12 月初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消防處人員在他住院期間清理他放置於工廈後樓梯的物品,包括其謀生工具及工具箱內的九千元現金,遂向消防處追討 5 萬 9 千元;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再訊。

官指為免予人感覺不公
將另案重新排期予另官審訊

古另被控違反《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即於 2023 年 4 月 16 日已獲發同月 10 日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沒有把所有可燃物品搬離永盛工業大廈的逃生途徑(KCS31765/2023)。

案件周一開審,首名消防處證人作供期間,暫委裁判官丘國新指考慮後,認為本案與阻塞逃生途徑案為完全獨立,為免予人感覺,他將審理阻塞逃生途徑案時,對被告的印象帶到本案,引致對被告不公,故決定取消目前所有證供,重新排期至 2024 年 1 月 9 日審訊,屆時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

KCS31620/2023、KCS3176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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