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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沒按消防通知書移除雜物 古思堯罪成罰4千元

涉沒按消防通知書移除雜物 古思堯罪成罰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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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77 歲的社運老將古思堯被指在荔枝角工廈後樓梯擺放雜物、遭票控兩罪,其中阻塞逃生途徑罪早前罪成罰款;另外被指沒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規定,古同樣不認罪,周二( 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 4,000 元。

消防處證人在古思堯親自盤問下確認,當日巡察時大廈有其他單位外都擺放了雜物,但由於找不到負責人,故沒執法。古批評消防選擇性執法,「好似一個黑社會集團咁,睇邊個唔順眼就檢控邊個」,又質疑法庭偏幫消防,「由頭到尾,我都唔相信法庭執法會公平」。

裁判官林子康強調,法庭是基於證據作出裁決,指消防處證人證供清晰,而被告沒出庭作供,沒證據支持其說法。官又指,即使被告的指稱假設存在,不代表他沒犯法。 

古質疑選擇性檢控

因涉區選前企圖煽動案,正還押的古思堯被押解到庭,他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他在庭上指,涉案大廈的管理處、清潔工及家家戶戶的私人物資均會擺放在門口,而消防處表明沒人投訴的話,不會處理相關物資,「唯獨是我,放一支牙籤都唔得」,質疑是選擇性執法。裁判官林子康提醒「即使有選擇性執法,係咪代表你冇犯法呢?」,著古思考此說法是否能幫助抗辯。

古指消防「插贓嫁禍」 
消防隊長否認

時任駐守長沙灣消防局的消防隊長張振聲供稱,2023 年 4 月 10 日晚上 8 時多巡查案發地時,看到後樓梯及 2 號單位外有一堆雜物及木傢俬,認為有火警危險,故拍下照片,及後遇到古思堯;古當時指上述物件屬於他佔用的單位、部分屬於自己,張遂向他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盤問時指出,自己當時向張指,照片中牆邊的物資並非屬於他,亦沒說過物資屬於「他佔用的單位」,質疑消防處插贓嫁禍;張不同意。

消防承認有其他商戶放雜物
找不到負責人故沒執法

另一名當時駐守長沙灣消防局的消防隊長潘逸峰供稱,4 月 16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左右,到涉案大廈巡查,發現古沒按通知書要求,在 24 小時內移除雜物,曾經拍門尋找古,但沒有人回應。

古盤問時問到,消防處有否指示人員僅對古執法,潘否認。古再問,巡查時有否發現許多商戶均有擺放雜物阻礙走火通道?潘同意,惟找不到相關負責人,故當日沒其他執法行動。

古指消防處似「黑社會集團」
檢控他因「唔順眼」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古不作供亦不傳證人。他在結案陳詞提到,自己過去已數次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被消防處檢控,「關鍵係消防處嘅做法唔係為香港 、唔係為香港市民,係好似一個黑社會集團咁,睇邊個唔順眼就檢控邊個」。

古又指,「法庭由始至終都係相信消防處 … 相信消防處執法都係有佢嘅理由 … 由頭到尾,我都唔相信法庭執法會公平嘅」。

官判罪成罰款

裁判官裁決時指,兩位消防處證人證供清晰、前後一致,盤問下沒受動搖。但他認為,古思堯雖然是 2 號單位的佔用人,不等於同為後樓梯位置的佔用人,按條例消防應將通知書發給後樓梯佔用人,而非被告,最後針對 2 號單位外的雜物沒按時清走,裁定古思堯罪成,罰款 4,000 元。

官不同意古指法庭偏幫消防

就古多次強調消防執法不公,裁判官回應指,古沒出庭作供,故本案沒證據支持其説法,而證人亦已解釋指,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官指,無論如何,即使被告的指稱假設存在 ,也不代表被告沒干犯控罪,強調法庭是基於證據作出裁決,不同意被告指「法庭必定同意消防必定正確」,並提醒古可循其他途徑反映消防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古要求延遲交罰款

古思堯隨即要求上訴,又指預計自己另涉國安法的案件須坐監一年,希望於放監後交罰款;官問「未確定判監㗎嘛?」,古表示「我坐過 14 次監」,周三會就該案上庭受審。官最後下令古須於 6 個月內繳交罰款。

古阻塞逃生途徑罪成

古被控違反《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於 2023 年 4 月 16 日,已獲發同月 10 日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遵從通知書的規定,把可燃物品搬離永盛工業大廈的逃生途徑。

古另被控阻塞逃生途徑罪,案件早前審結,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古於警誡下的招認清晰,消防處證人誠實可靠,裁定罪成罰款 6,000 元。

KCS3176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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