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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兩前空少涉違防疫例 稱探朋友、在外午飯屬國泰電郵容許 控方質疑非真誠相信

國泰兩前空少涉違防疫例 稱探朋友、在外午飯屬國泰電郵容許 控方質疑非真誠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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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兩名前空少涉於 2021 年底從美國飛抵香港後,在醫學監察期間探朋友、外出用膳、購物及取包裹,及後確診感染 Omicron,被控違反防疫規例。案件周二(16 日)續審。

首被告黃昱龍作供時承認曾到訪次被告劉諾宏家中,並送禮物。黃解釋自疫情爆發後,國泰開始裁員,他曾情緒低落,而劉曾開導他,故他探訪及送禮物,強調有助自己的「身體及精神健康」,屬於國泰內部電郵中容許的行為。

劉亦認為與父親到餐廳用膳、到 Apple Store 取電話、送黃搭巴士等行為,同樣與他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有關。二人均不認為相關行為屬違規。

控方質疑,二人的行為不屬國泰發出的機組人員通知書所載的「必要活動」,亦非國泰電郵中有助「「身體及精神健康」的豁免活動,又質疑二人並非真誠地相信可做出相關行為。二人全部否認。案件押後至下周五(26 日)結案陳詞。
首被告:因電郵指可探朋友才出門
控方質疑不屬「必要活動」

案件周二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黃昱龍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引述國泰發出的機組人員通知書(NTCC)指,機組人員在醫學監察的首 3 天不能出門 ,除非進行「必要活動」,質疑黃探朋友及送禮物並非「必要活動」,亦不屬於獲豁免、有助於「身體及精神健康」的活動。

黃多次重申因國泰曾發出內部電郵,指可以在監察期間探訪朋友,才決定出門,不認為自己有違指引。控方引述通知書指,買食物屬「必要活動」可獲豁免,而探望朋友與買食物性質完全不同,黃不同意。

控方再追問,黃是否理解為,他可以出門買食物所以可探訪朋友;黃同意。控方提及,香港 2021 年下半年已沒有本土感染個案,質疑黃因而降低對醫學監察的警覺性。黃否認。

黃:想感謝次被告故順便送禮
控方質疑非順道、有目的探訪

黃解釋為何探望及送禮物予劉時,提及自 2020 年疫情爆發,國泰開始裁員,他便處於低潮。他曾經歷一段時間情緒低落「好多煩惱」,而劉諾宏曾開導他,他對此相當感激。黃在裁判官王證諭追問下澄清並無確診抑鬱症,但強調心情「好差好差」。

控方質疑,即使黃想答謝朋友,仍不必於醫學監察第二日探訪劉。黃不同意。控方再問及,有何緊急原因要探訪劉,黃解釋並非緊急原因,但電郵指引稱可探朋友,而他亦打算出門買食物,才順便交禮物予朋友。

裁判官問,黃住在西環、劉住在屯門,「有幾方便?」黃回答,只是「順便落街做埋其他嘢」。控方指出,黃當時並非因買食物而順便探朋友,而是有目的地探訪劉,黃不同意。控方最後指出,黃並非真誠相信他可以離開家中探訪劉。黃均否認。

次被告:行為與精神及身體健康有關 沒違規

次被告劉諾宏同樣選擇作供,他解釋身在英國的外甥女及姐夫染疫,而在香港的劉父因電話故障,未能聯絡二人;劉亦因工作關係與父親 9 個月沒見面。劉指於是在網上訂購一部 iPhone 送給父親。

劉供稱,原打算着父親自行到店取貨,及後發現要親自取貨,所以於案發當日前往又一城 Apple  Store 取 iPhone,再與父親及父親的女友用膳。

庭上證供早前提及,國泰電郵曾指,有助於「身體及精神健康」的活動可獲豁免,不受限制。裁判官質疑劉買電話只與劉父的精神健康有關,劉回應指外甥女與父親關係緊密,每天都要視訊通話,他不希望父親感到擔憂。

劉憶述,所收取的包裹為牆紙,用以裝修家居。控方認為,劉可請朋友為他取包裹。劉稱自己朋友不多,沒有人可幫忙。

劉又稱,黃昱龍探訪他後,劉認為有必要送黃搭巴士離開,以免黃迷路,否則會怪責自己。他認為到餐廳吃飯、取電話、送黃搭巴士等行為,與他的「精神及身體健康」有關,認為沒有違規。

二人被控 3 罪

兩名被告為黃昱龍(45 歲)及劉諾宏(44 歲),均報稱無業,分別被控一項及兩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被告黃昱龍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25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4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劉諾宏則被控於同月 25 日及 27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5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自我隔離。

2 人早前打算認罪,求情指他們案發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行為屬必要活動。惟裁判官質疑,相關說法屬抗辯理由,拒絕接納二人認罪。

ESCC 2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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