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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兩前空少醫學監察期間外出 屬「望月樓」感染群組 違防疫例罪成 官斥濫用特權

國泰兩前空少醫學監察期間外出 屬「望月樓」感染群組 違防疫規例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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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政府宣布機組人員繼續獲准豁免隔離,助復正常通關。兩名國泰時任空少 12 月底從美國抵港後,在醫學監察期內外出購物、到又一城「望月樓」用膳等,及後確診 Omicron。

二人被控違反防疫規例,原表示認罪,但官指求情內容屬抗辯理由,拒納並展開審訊。二人經審訊後周四(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 3 項罪名全部成立,還押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性質嚴重,二人濫用政府賦予的權利或特權,最終導致他人染疫,而他們認為探朋友等屬「必要活動」、「可接受」,亦曲解國泰的電郵。衞生署專家證人稱,被告「很可能」傳染「望月樓」群組其餘 8 人。
裁判官:
被告濫用特權致他人染疫

裁判官王證瑜不接納被告有合理辯解,裁定他們在醫學監察期內所做活動,均非「必要活動」,因此罪成。官指,本罪最高可判囚 6 個月、罰款 5,000 元,會先為兩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判,期間二人須還押。

裁判官裁決時指,對於被告供稱他讀過國泰電郵,認為探朋友、為父親張羅手機聯絡親友等屬「必要活動」、「可接受」,批評說法不合理兼曲解電郵(took part of the email out of context)。

衞生署專家證人:
很大機會由被告傳染「望月樓」8 人

裁判官裁決後,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衞生署流行病學高級醫生馮永輝,講述「望月樓」群組傳播鏈。馮供稱,他負責調查染疫者先前接觸者為誰,以及相應時、地,以控制疫病,並指該群組中共有 8 人染疫。

辯方大律師 James McGowan 質疑,次被告劉諾宏在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赴「望月樓」時,他前後一日分別快測呈陰性,也沒有發燒。

馮回應指,劉赴望月樓前的 12 月 26 日起,已有肚瀉及頭痛病徵,惟同組 8 人其時沒病徵,及後變種病毒基因與劉一致,故「很可能」(very likely)由劉傳染其餘 8 人。

馮永輝其後在覆問指,劉赴望月樓前即 12 月 25 日,曾和首被告黃昱龍見面,其後黃在 26 日確診,劉在 27 日確診,故認為觀乎時間線,是由黃傳染劉,再由劉傳染望月樓群組,但同意不能排除或是由劉傳染黃的可能性。

控方案情:被告警誡下稱不認為違反要求

控方案情指,黃昱龍於去年 12 月 27 日確診感染 Omicron 病毒株,接受治療後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不認為自己違反要求,亦不知道不准離開寓所。黃稱有遵從國泰發出的電郵指示,當時認為可外出購買食物及探朋友。

控方案情續指,劉諾宏則於同月 28 日被確診,他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抵港時收到醫學監察通知書,但相關職員並無向他解釋規定。他解釋父親急需一部新電話,聯絡身在海外的親戚。劉訂購電話後須親身取貨,之後約父親用膳交收電話。

案情續指,劉聲稱國泰電郵列明,當局規管的活動,機組人員不受限制,如餐廳用膳,接子女放學,在家探訪朋友等日常活動都「可以接受」(acceptable)。

二人一度擬認罪遭官拒絕

兩名被告為黃昱龍(45 歲)及劉諾宏(44 歲),均報稱無業,分別被控一項及兩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黃昱龍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25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4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

劉諾宏則被控於同月 25 日及 27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5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自我隔離。

2 人早前打算認罪,求情指他們案發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行為屬必要活動。惟裁判官質疑,相關說法屬抗辯理由,拒絕接納二人認罪。

案發時機組人員准豁免隔離
「望月樓」食客為首宗本地傳播 Omicron 個案

翻查資料,政府在 2021 年 11 月宣布機組人員繼續獲准豁免隔離。國泰航空 11 月中更新機組人員自我監察指引,限制獲豁免者返港首 3 天須家居監察,即每日最多離家兩小時,以作購買食物、必需品、接受強制檢測、求醫或獨個戶外運動。

本案被告劉諾宏 12 月 27 日與家人,在九龍塘又一城高級中菜廳「望月樓」用膳,他翌日確診。政府 12 月 31 日公布,該食肆另一名 34 歲食客確診,是首宗本地傳播 Omicron 個案。

根據衞生防護中心資料,政府的第 5 波疫情確診數據,由 12 月 31 日開始計算。時任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則曾表示,於 2021 年 12 月下旬,Omicron 取代 Delta 成為主流病毒株,本港亦出現社區傳播。

ESCC2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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