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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兩前空少涉違防疫規例 被告:國泰電郵指餐廳用膳、探朋友「可接受」

國泰兩前空少涉違防疫規例 被告:國泰電郵指餐廳用膳、探朋友「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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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兩名前空少涉於去年底從美國飛抵香港後,在醫學監察期間探朋友、外出用膳、購物及取包裹,及後確診感染 Omicron,被控違反防疫規例。兩人周一(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被裁表證成立,其中一人今出庭作供。

黃姓被告供稱,國泰內部電郵僅提醒機組人員,不要前往人多擠逼的地方,並無列明其他受禁行為,因此認為可乘交通工具、購物及外出用膳。

另一被告於警誡下亦指,國泰內部電郵列明,當局規管的活動,機組人員不受限制,在餐廳用膳,探訪朋友等日常活動均「可接受」(acceptable),因此不知違反了規定。
控方:二人除「必要活動」外 須留指定居所

控方開案陳詞指,兩名被告案發時屬國泰機組人員,需接受醫學監察。首被告黃昱龍及次被告劉諾宏分別於去年 12 月 24 日及 25 日,從美國紐約及芝加哥飛抵香港,並獲發一份醫學監察通知書,2 人監察期分別於今年 1 月 14 及 15 日結束。

根據規例,機組人員獲豁免抵港後進行隔離,他們須在抵港第 3 天時接受核酸檢測,並獲得陰性結果。他們除了「必要活動(necessary activities)」外,在接受醫學監察期間須留在指定居所。他們亦須避免在公眾地方脫下口罩,包括用膳及户外運動時,另應避免前往人多擠逼的地方。

控方:探朋友、餐廳用膳非「必要活動」

控方續指,雙方不爭議兩名被告曾進行的活動。去年 12 月 25 日劉諾宏抵港後不久,黃昱龍離開位於西環寓所前往劉位於屯門的寓所,送聖誕禮物予劉。及後 2 人一同離開,劉送黃搭巴士離開後,前往屯門中央廣場收取淘寶包裹,再獨自回家。

而劉諾宏於去年 12 月 27 日,即接受醫學監察期第 3 日,離家乘車前往九龍塘又一城。曾在 Apple Store 逗留,及前往望月樓與父親及另一名女子用膳。當時劉並無取得核酸陰性檢測結果。

控方認為,探訪朋友、陪朋友到巴士站及收取包裹,以致購物,在相距寓所甚遠的餐廳用膳,均非「必要活動」。

被告:已遵從國泰指示 不知違反規定

黃昱龍於去年 12 月 27 日確診感染 Omicron 病毒株,接受治療後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不認為自己違反要求,亦不知道不准離開寓所。黃稱有遵從國泰發出的電郵指示,當時認為可外出購買食物及探朋友。

劉諾宏則於同月 28 日被確診,他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抵港時收到醫學監察通知書,但相關職員並無向他解釋規定。他解釋父親急須一部新電話,聯絡身在海外的親戚。劉訂購電話後須親身取貨,之後約父親用膳交收電話。

劉聲稱國泰電郵列明,當局規管的活動,機組人員不受限制,如餐廳用膳,接子女放學,在家探訪朋友等日常活動都「可以接受」(acceptable)。

衞生署主任同意沒清單列明受禁活動

控方傳召,時任衞生署助理署長,授權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梁耀康作供。梁在辯方大律師 James McGowan 盤問下同意,《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達 12 項附屬法例,令市民難以跟從。至於在監察期間,哪些活動獲豁免、屬可離開寓所的「必要活動」,辯方質疑署方並無定義。梁同意沒有清單列明哪些活動禁止進行,只例舉豁免活動。

被告:電郵無列受禁行為 不知違規

裁判官王證諭裁定兩名被告表證成立,黃昱龍出庭作供。他指,機組人員出勤前,公司會透過通告及經理,通知員工監察時的安排,被告稱亦有接到電郵知悉限制。而他亦曾與同事商討,哪些屬獲額免的「必要活動」。他指,由於電郵只提醒他們不要前往人多擠逼的地方,並無列明其他受禁行為。他們均認為可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購物及外出用膳。

黃又指返港後,核酸測試及在家進行快速測試結果均為陰性,已證明健康。他認為自己可以外出,才到屯門送禮物予劉,強調不知道此舉違反防疫規例,亦無相關意圖,若得知違規便不會離開寓所。

二人一度擬認罪遭官拒絕

兩名被告為黃昱龍(45 歲)及劉諾宏(44歲),均報稱無業,分別被控一項及兩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黃昱龍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25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4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劉諾宏則被控於同月 25 日及 27 日,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於同月 25 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自我隔離。

2 人早前打算認罪,求情指他們案發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行為屬必要活動。惟裁判官質疑,相關說法屬抗辯理由,拒絕接納二人認罪。

ESCC 2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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