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被控8年前非禮 申請將自己匿名獲批 官指為保護事主 控方反對不果

大律師被控8年前非禮 申匿名令獲批 官指為保護事主 控方反對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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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辯方說法
准被告匿名為保護事主

被控的大律師周一出庭應訊、自辯。法官透露,被告提交書面申請,要求現階段不公開自己的姓名和身分,指暫時將其匿名對保障案中事主較合適,強調目的不是要保護自己,而是在「拼湊識別」下,其姓名或身分可令業內或相關人士輕易知悉事主的身分。

控方反對被告的申請,指看不到現有法例可容許將被告匿名。裁判官回應,被告匿名是為保護事主,而不是被告本人。控方續提出,過去被告匿名的做法只適用被告與事主有家人、親戚關係。但本案中,一般人會理解兩者為師徒,不認為公開被告姓名會引伸至知悉事主的身分。

裁判官回應,表示知悉控方的反對立場,又指相信控方對保護 X 的身分很小心,因控方在申請事主匿名的文件中,甚至連 X 的性別都沒有披露。惟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並重申容許被告暫時匿名,不是為保護被告,而只是為保護事主。

控方提出,在法例上並沒有「臨時匿名令」做法。官澄清,不是要頒下「臨時匿名令」,而是作出一個命令,以代號 A 取代被告的姓名及身分,直至另作命令為止。

就案中事主 X,法庭亦頒下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傳媒不得披露可識別其身分的資料。

押後明年一月中再訊

法庭稍作休庭之後,控方再次提出反對被告匿名的立場,認為憑藉事主的匿名令和禁止報道令,已足夠保護事主。控方又表示,被告同時有多位徒弟。

官反問,控方是否確實知道被告有多少位徒弟?舉例指年紀大、年資高的律師徒弟眾多,但數量仍屬可識別。本案事發於早年,配合案發時間,被告當時的徒弟不會很多,外人可用拼湊方式,知悉事主的身分。

官將案件押後 4 星期,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再提訊。控方屆時將再爭議被告匿名的安排。被告 A 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 A(32 歲,大律師)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A 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西營盤水街一單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以及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同一單位,在控罪一以外的情況,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

ESCC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