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店工程「三判」承辦商,疑因被「二判」拖欠 20 萬元「尾數」,遂向總承辦商某員工送 2,000 元,要求對方助他令總承辦商盡快繳款予二判,使二判可找清他的尾數。員工未應允,並向上司匯報事件。三判承辦商其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他今(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 6 個月。
求情:被告因二判拖數「借財仔」、申破產
辯方求情指,二判拖欠被告尾數,使他未能繳付工人工資,惟有「借財仔」填數,同年申請破產,望法庭考慮本案涉及賄款不多,而且被告已有很大損失,判處緩刑。
裁判官莫子聰聽取求情後,指同情被告狀況,「但不等於被告適合用犯法行為解決,咁做好嚴重」,又指香港聲譽靠廉潔維持,因此要嚴懲被告,但考慮涉案公司非公營機構、涉款金額較同類案少,下令即時判監 6 個月。
被告呂東發(33 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條,指他在 2020 年 9 月 5 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總承辦商一名項目統籌人員提供利益,即一卷款額不詳的鈔票,作為誘因或報酬,安排向該「二判」及被告支付有關工程項目的尚欠款項。
KCCC 290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