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涉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合約,或要求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達成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涉及柴灣茵翠苑和葵涌怡勝花園的兩案周四(17 日)在區院提訊,被告張烱權及其前僱員擬不認罪,排期明年 8 月 25 日開審,官准兩人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另一案則押後 12 月 10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 人涉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合約,或要求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達成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涉及柴灣茵翠苑和葵涌怡勝花園的兩案周四(17 日)在區院提訊,被告張烱權及其前僱員擬不認罪,排期明年 8 月 25 日開審,官准兩人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另一案則押後 12 月 10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機場三跑項目貪污案,分判商「卡樂工程」涉於 2018 至 2022 年間,向機管局兩高層提供過百萬賄款,以在三跑項目中獲利。繼「卡樂」前高級經理承認兩罪後,「卡樂」董事周一(7 日)亦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5 罪。二人准保釋,待同案被告、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的案件審結後,在 2027 年 3 月 5 日判刑。殷國強的案件則押至周二開審。
案情指,「卡樂」董事吳啟安及經理分別承認,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總承建商等人行賄,以取得分判合約。吳承認向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提供 63 萬人民幣,以助對方於珠海置業;另向李永輝提供 250 萬元,換取在三跑工程中獲優待。
39 歲深圳秘書公司東主,被指去年在中銀職員協助其轉介的客戶開戶後,向對方提供 6,800 元款項表達謝意,事件因對方拒收並匯報上司後揭發。
東主承認一項俗稱「行賄」罪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 6 個月,及罰款 2,000 元。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不認識香港法例,不知此舉犯法。
機電署分判商涉於 2019 年,向署方一名高級工程師提供 4 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外判及分判商的報酬。分判商的董事兼股東否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承認事實指,兩份涉案的工程合約外判之後,均再分判予被告的公司。廉署 2019 年拘捕涉案的高級工程師,並在其辦公室發現一條可能有被告 DNA 的橡皮筋。上司供稱,工程師負責監督招標,但從沒申報與投標商有利益衝突。
62 歲女子涉於 2025 年 9 月,以一萬元賄賂法援署律政書記,希望對方協助其兒子爭取孫兒的撫養權。女子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五(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要求押至 7 月 22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辯方另提到,被告的客家話比較流利,希望為被告申請下次聆訊安排客家話傳譯。兩項要求均獲裁判官陳慧敏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5 人涉向 3 個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以投得大維修工程合約,或要求他人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件達成庭外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東區裁判法院周三( 20 日)先處理兩男涉及堅尼地城海都樓大維修的案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 6 月 9 日再訊,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在書記讀出控罪、被告權利後,兩被告均稱不認識對方,首被告又指「證據好薄弱」。官打斷並要求兩人回答是否明白書記讀出的內容。
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要求被告答辯時,被告多番嘗試解釋。官最後指,基於被告未能同意控方案情,法庭將視作不認罪,案件排期 6 月 24 日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經審後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判監 4.5 個月,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資料最新顯示,杜已在律師樓代表下,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城大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校方支持守法循規,對教職員行為操守有清晰指引,「來函所述人士已非城大教職員」。
5 人涉向柴灣茵翠苑、堅尼地城海都樓及葵涌怡勝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的顧問或承建商合約,或要求他人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件達成庭外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案件周三(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5 月至 6 月再訊,待處理轉介區院的文件。被告皆准保釋。廉署新聞稿指,涉事的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均沒有受賄,而其中一案,被告雖然非業主或居民,卻出任法團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