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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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8 日)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林續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還押。律政司指,會研究判決理由及其他相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判詞指,本案所涉控罪,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賄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
不過法官並不接納,林卓廷辯稱他當時披露出於條文所訂的合理辯解,即「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指此舉會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毀滅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3 度在記者會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有否行為失當,2021 年被裁定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
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7.21 事件後警方委派游乃強調查案件,被人質疑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林卓廷基於公眾安全風險,認為公眾有需要知悉游正被廉署調查,「係咪會重新出現 8.21、9.21 ,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律政司一方則指,林卓廷在記者會已尖銳地批評警方,再披露受查資料並無添加任何作用。
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林卓廷於本案獲保釋等候結果,但他另因「初選案」不獲保釋,續須還押。
2016 年起動工的香港機場「三跑」項目,再有工程人員被指涉虛報工程資料,被廉政公署起訴。 40 歲張姓技術總監,被指 2020 年下旬藉 13 份虛假紀錄,即他曾為機場東消防局檢查土壤樣本及現場測試,誤導機場管理局及顧問公司「艾奕康」,被控 1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 案件周三(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再訊,期間獲准保釋。
香港公開大學(現稱都會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的前院長及課程總監,涉於 2017 年至 2018 年間,串謀籌備一個與「美容專業公會」合辦的企業課程,企圖藉此換取該公司月薪約 19 萬元的職位,各被裁定一項串謀索取利益罪成。 兩人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分別被判囚 15 及 10 個月。暫委法官香淑嫻指被告稱因「過份着緊為提高美容業質素」而犯案,供詞「難以置信,穿鑿附會」,又斥兩人為私利,貪污行為有損公大聲譽,須判處即時監禁。 法官同時接納辯方求情指兩人品格良好,扣減部分刑期。
48 歲女保鏢就謀殺案於小欖服刑期間,涉向懲教職員提供 30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後便可獲釋。她被廉署起訴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四(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稱,已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辯方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1 日再訊。
48 歲女保鏢就謀殺案於小欖服刑期間,涉向懲教職員提供 30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後便可獲釋。她被廉署起訴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周四(22 日)被解至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表示未準備好,申請押後以待索取精神報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6 日再訊,期間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判斷她是否適合答辯,期間繼續於小欖服刑,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廉署就機場三跑項目涉貪污拘捕 30 人,落案起訴一名機管局高層及一名工程公司董事,指二人在工程、物料供應合約上,收取或提供賄款共達 380 萬元。二人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准以 50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兩周赴警署報到。 主裁裁判官嚴舜儀應控方要求,案件押後 2023 年 1 月 6 日再訊,以待廉署繼續調查。控罪指,機管局高層涉嫌協助工程公司,取得三跑填海物料的供應合約。
63 歲散工被指 2020 年向關愛基金申請津貼時,在補交資料的信封內放入 500 元現鈔,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周二( 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5 星期。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指,雖然被告符合申請資格,涉案行賄金額亦不算多,但有機會使真正需要的人士得不到援助,對其他申請者不公平,故行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