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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裔漢被控謀殺、還押173日後獲撤控 入稟向警索償 疑「惡意檢控」為施壓

巴裔漢被控謀殺、還押173日後獲撤控 入稟向警索償 疑「惡意檢控」為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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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員 2016 年涉因投訴巴裔同事遲到,疑遭同事的兩名胞弟等 4 人襲擊後身亡。4 人被控謀殺,涉案巴裔同事在還押逾 5 個月後,因有不在場證據而獲撤控釋放。他於 2018 年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方明知證據不足,仍「惡意檢控」他,目的是為向他施壓,逼他透露更多案情,遂入稟向警務處長追討「懲罰性賠償」。

案件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原告 Khan 接受盤問時提及,他有同事可證明,他案發時正在上班,但同事因害怕警察而不願作供,而警方亦沒有檢取他工作地方的閉路電視,所以懷疑警方是為了向他施壓才起訴他。Khan 又指,他被撤控後難以找到理想工作,事件對其家庭有嚴重影響。

被告方指出,Khan 聲稱不認識死者,但其兩名同住胞弟亦捲入謀殺案,而且 Khan 在事後不久已獲聘於管理公司,又與妻子再育有兩名兒女,似乎沒有受事件影響。
原告指不認識死者
被告方:供詞未提及、且同住胞弟涉案

原告人為 Khan Asaf Nawaz,被告則由律政司司長代表警務處長。Khan 以旁遮普文(Punjabi )作供。

Khan 接受被告方盤問時強調,警方所有針對他的證據均非事實,案發當天他並不在場,而且不認識死者區志成。

被告方質疑,Khan 從未在其證人供詞提及,他不認識死者的說法。當警員調查謀殺案,向他錄取警誡供詞時,他亦從未向警員表示不認識死者。Khan 回應指隨時間流逝,他已忘記相關供詞,但當警員入屋調查,並向他展示死者照片時,他有說明自己不認識死者。

被告方續問,Khan 聲稱不認識死者,但死者兩名胞弟與 Khan 同住,為何二人會捲入謀殺案?Khan 回答指他們是獨立的成年人,他沒有權過問二人。

被告方:Khan 曾被人投訴

被告方再指,Khan 在 2016 年初,分別在坑尾村站及天秀站附近的兩個不同地盤工作,而他故意沒有在供詞提及,因原告在坑尾村站工地工作時曾收投訴,公司因此才分配他到另一地盤。Khan 指,他並不知道公司基於甚麼原因作出調動,又指即使曾與死者一同在坑尾村工地擔任保安,二人都沒有一同工作。他是晚更保安,對方為日更保安。

被告方提及,接替 Khan 保安更份的,是一名年約 60 歲、身形較矮小的中國籍男子。而 Khan 曾威脅這名保安,要求對方不得投訴他,否則會毆打對方。Khan 一概否認。

Khan: 有同事可證明案發時在上班

入稟狀提及,Khan 認為警方明知他無辜,仍起訴他謀殺罪,目的是要向他施壓,令他透露更多案情。被告方問 Khan 為何會有此想法,Khan 解釋當時其同事可證明,他案發時正在上班,但同事因害怕警察而不願作供,而警方亦沒有檢取他工作地方的閉路電視,所以他懷疑,警方是為了向他施壓才起訴他。對於被告方質疑,Khan 被撤控後沒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Khan 則解釋因他不認識相關部門。

至於 Khan 一方指,事件令他及妻兒飽受情緒和壓力困擾,他被羈押期間亦失去工作。被告方質疑,Khan 與妻子原育有一名子女,他被撤控後再有兩名子女出生,他亦在同年 10 月獲另一管理公司聘用,似乎其家庭沒有因而受影響。Khan 表示,他被起訴後難以找到理想工作,加上事件被傳媒報道,令其名字及個人資料曝光,對其家庭有嚴重影響。

入稟狀:還押 173 日失工作

入稟狀指,原告人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被捕,他認為警方即使知道他是無辜,如得悉他有不在場證據,但仍落案控告他謀殺罪,並反對他向高院提出的保釋申請,目的是要向他及家人施壓,逼使他透露更多案情。

入稟狀指,原告人被扣押 173 日後,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案件再提堂時,檢控官表示原告人有不在場證據,撤銷控罪。原告人指,他於被羈押期間失去全職保安員及兼職售貨員工作,亦要變賣在巴基斯坦的土地以支付律師費,加上謀殺罪一旦罪成,依例需判處終身監禁,令他及妻兒飽受情緒和壓力困擾。原告人認為,他於獲釋後未獲任何賠償,認為有權就警方的惡意檢控,追討「懲罰性賠償」。

翻查報道,原告人原於天水圍一個地盤任職保安,疑因上班遲到被死者區志成舉報,其兩名孖生胞弟及一名同鄉為報復,不斷腳踢及掌摑死者,令他多處受傷致死。 3 人否認謀殺罪,獲控方接納承認誤殺罪,法官分別判處 3 人監禁 5 至 10 年。

DCCJ52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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