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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裔漢被控謀殺還押後獲撤控 向警索償敗訴兼輸訟費 官指無理挑戰警誠信

巴裔漢被控謀殺還押後獲撤控 向警索償敗訴兼輸訟費 官指無理挑戰警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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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員 2016 年涉因投訴巴裔同事遲到,疑遭對方的兩名胞弟等 4 人襲擊後身亡。4 人被控謀殺,而該巴裔同事在還押逾 5 個月後,因有不在場證據而獲撤控釋放。他於 2018 年入稟向警方追討「懲罰性賠償」及收入損失等共 100 萬元,指警明知證據不足仍「惡意檢控」。

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周五(7 日)頒下判詞,指原告事前到場勘察環境,若他沒向謀殺案被告透露死者的身份,對方就不可能施襲,認為控方有權依賴間接證據起訴他。法官逐一駁回原告提出的論點,並裁定案中不存惡意檢控。

法官引原審裁判官拒絕原告訟費申請時指,認為他自招嫌疑,又指原告方未能證明「惡意檢控」要素,其申索注定失敗,而原告堅持毫無根據的主張,無理挑戰警方誠信,裁定他敗訴,並須向警方支付訟費。
入稟狀:因還押失工作
須變賣巴基斯坦土地付律師費

原告人為 Khan Asaf Nawaz;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入稟狀指,Khan 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被捕,他認為警方即使知道他是無辜,例如得悉他有不在場證據,但仍落案控告他謀殺罪,並反對他向高院提出的保釋申請,目的是要向他及家人施壓,逼使他透露更多案情。

入稟狀指,Khan 被扣押 173 日後,檢控官表示他有不在場證據,撤銷控罪。Khan 指,他在還押時失去工作,亦要變賣巴基斯坦的土地以支付律師費,加上謀殺罪一旦罪成,依例需判處終身監禁,令他及妻兒飽受情緒和壓力困擾。他認為,獲釋後未獲任何賠償,認為有權就警方的惡意檢控,追討「懲罰性賠償」。

翻查報道,Khan 原於天水圍一個地盤任職保安,疑因上班遲到被同事區志成舉報,Khan 的兩名孖生胞弟及一名同鄉為報復,不斷腳踢及掌摑區,令他多處受傷致死。3 人否認謀殺罪,獲控方接納承認誤殺罪,被判囚 5 至 10 年。

判詞:案件主管指警恰當履職
沒惡意檢控

Khan 的索償案 2023 年 4 月於區域法院開審。法官高勁修周五(7 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告方未能證明警方惡意檢控他。判詞指,雙方不爭議原告方遭刑事起訴,而該檢控結果對他有利。本案的重點在於該檢控有否不合理或不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屬惡意。

法官認為,涉事謀殺案的案件主管,總督察何信榮(音譯)庭上證供與其調查報告內容相符,而原告方亦沒提出異議或質疑。何於案發前與原告人互不相識,亦相信其小隊恰當及專業地履行職責,認為索取律政司法律建議後,撤回針對原告人的控罪,沒不合理原因,或屬於惡意檢控。

官:原告事前勘察環境
控方有權以間接證據起訴

就檢控有否不合理或不正當理由,判詞引述原告方指,原告人 Khan 有不在場證據、不認識死者、被捕後沒發現更多對他不利的證據等,認為警沒足夠證據下作出逮捕及落案起訴他。

法官反駁指,證據顯示因死者對 Khan 的投訴,令 Khan 被調離工地,Khan 因而對死者懷恨在心,有動機傷害死者;亦沒跡象顯示同案另 3 人,即原告人兩名孖生胞弟及一名同鄉,事前認識死者。加上 Khan 在事發前曾與他人勘察環境,顯示他與 3 被告之間有協議。

法官又指,即使 Khan 於事發時不在現場,但不代表不可追究謀殺責任。從 Khan 事前曾與他人勘察環境,可推斷他們或有協定襲擊死者,證明 Khan 有犯罪意圖,檢控方有權依賴間接證據起訴 Khan。

就 Khan 聲稱不認識死者,法官指案發至今逾 7 年,Khan 才首次稱不認識死者,認為與其警誡供詞有矛盾,不接納其說法。法官指,若 Khan 沒向同案被告透露死者的身份,他們不可能施襲,故此裁定檢控具有合理和正當理由。

官裁不存惡意檢控

對於原告方指警方拘捕 Khan 是為向他及家人施壓,逼使他透露更多案情。法官認為 Khan 兩名胞弟被捕後保持緘默,沒證據證明兩人受壓,加上案件首提堂時 Khan 並沒申請保釋,至同年 7 月才申請保釋但被拒。法官最後裁定,案件不存惡意檢控。

官:申索注定失敗
原告無理挑戰警方誠信

就 Khan 要求警方賠償近 100 萬元,包括 60 萬元「懲罰性賠償」、近 20 萬元訟費,及逾 10 萬元的收入損失,法官認為,本案沒有判定「懲罰性賠償」的依據,亦因原案為刑事案件而拒絕其訟費申請。

法官亦不信納 Khan 所稱,曾在女兒面前遭警員毆打,指他從未作出投訴,或在原審案件申請保釋時向裁判官或法官提出。

法官總結,Khan 未能證明「惡意檢控」中的要素,認為其入稟申索,由一開始就注定失敗,而在他當時向高院申請保釋時,法官認為若沒其參與,其他施襲者不可能知道死者的工作地點。Khan 獲撤控後亦曾申請訟費,被原審裁判官拒絕,官當時指證據顯示他曾與同案被告在現場出現,認為他自招嫌疑。

原審裁判官亦拒絕 Khan 的訟費申請,指證據顯示他曾與同案被告在現場出現,認為他自招嫌疑。

法官指,Khan 無視司法評論,堅持毫無根據的主張,沒任何理由下挑戰警方誠信,「沉迷於空洞、惡意的指控」(indulged in his hollow accusation of malice)。法官指,原告方的不合理行為花耗不必要公帑,裁定他敗訴、並須按彌償基準評定,向被告方支付訟費。

DCCJ52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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