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滿考車不合格、質疑程序不公提司法覆核 高院駁回申請

市民不滿考車不合格、質疑程序不公提司法覆核 高院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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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申請人兩度不合格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Chung Wai Yin,答辯人是交通審裁處及運輸署署長。

判詞引述事件背景指,申請人分別於 2022 年 11 月 2 日及 2023 年 2 月 28 日應考私家車駕駛考試。首次考試被考官指犯下 3 個嚴重錯誤,包括「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軚盤控制不當」、「轉彎位置不正確」;第二次考試被指犯下兩個嚴重錯誤,即「軚盤控制不當」、「轉彎位置不正確」,兩次都不合格。

根據運輸署指引,嚴重錯誤包括會構成即時或直接危險的錯誤;以及基本駕駛技術或有關操作,未能達到運輸署所訂之標準。

申請人隨後向運輸署投訴,並向交通審裁處提覆核,又安排註冊機械工程師盧覺強撰寫專家報告協助覆核,但覆核失敗。她遂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法律錯誤、程序不公、以及決定不合理。

申請人:應由考官證明考生犯錯

申請人指,由於考生不能記錄考試過程,所以她沒有過程紀錄,只有考官當日發出的評分表格。其投訴後的結果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考官判斷有誤,申請人再向交通審裁處提覆核。審裁處要判斷申請人有否犯下這些嚴重錯誤,最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考官評核有錯或不當。

申請人向高院提出,應由考官證明考生犯下錯誤,舉證責任在於考官。但法官認為,根據運輸署考試指引,評分有一致標準,由考官審核考生是否有足夠能力駕駛,但亦要由考生證明能力達標。

官指,根據規則及常理,考官評申請人不合格,是因為考官認為申請人犯錯。審裁處亦在評估證據後,作出結論,即沒有證據證明考官評核有錯或不當。

判詞:申請人理據沒有成功機會

判詞又提到,審裁處認為申請人的專家報告價值有限。因為盧覺強的報告是以申請人妥善駕駛為前題撰寫,如申請人沒有妥善控制車輛,報告對她的幫助有限。法官認為,審裁處不對報告內容給予比重,亦沒有不當之處。

法官信納,審裁處已充分考慮證據及陳詞,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考官判斷失當,審裁處及運輸署決定並無不當,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沒有成功機會,駁回其申請。

HCAL4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