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今年 4 月 5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質疑安排有違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三(17 日)頒下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請各方在 14 天內,擬定不早於今年 7 月 8 日的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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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協會今年 4 月 5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質疑安排有違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三(17 日)頒下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請各方在 14 天內,擬定不早於今年 7 月 8 日的審期。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周五(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
入禀狀指,運輸署安排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其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詳情,例如相關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為何記者手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又指自新措施實施逾 3 個月,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目的而查冊的申請,不合理地漫長及緩慢,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運輸署今年初就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規定只有為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等,才可查車牌,新聞工作則要透過「例外情況」提書面申請,在運輸署長信納有關申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才可獲批證明書。
一名 60 歲男子於去年 7 月,在運輸署駕駛考試中犯錯被「肥佬」,之後以 2,000 元請考牌主任「飲茶」,意圖換取路試及格,考牌主任即時報告事件,被告當場被拘捕。他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港台新聞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後續報道,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 2 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元。 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月 7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排期於明年 1 月 17 日處理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兩名擁 Tesla 電動車的 Uber 司機,於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向公眾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同年被署方以未能證明有市場需求、具服務獨特性為由拒絕,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二人 2021 年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駁回上訴的決定。 雙方周三(24 日)在高院陳詞。申請方指出,市場對豪華房車接送有需求,滿足發牌條件,署方理應發牌。答辯方則表示,發牌需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同區公共交通工具覆蓋度等,指單純市民偏好豪華房車,未必一定構成合理理由而獲發牌。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10 月 5 日頒布決定。
案發時為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的五旬男子,被指於 2020 年文憑試中文筆試開考當日,虛報九龍兩所中學試場內有炸彈,警方調查時揭發他牽涉另一宗盜竊案。被告經審訊後,周五(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盜竊等 3 罪成,判囚 16 個月。 裁判官林子勤指,雖然警方到場調查時,未有驚動考生,但使教職員受驚嚇,案件有其嚴重性。他考慮被告受母親逝世、工作影響,導致心理壓力大,酌情扣減刑期。
在香港想以電動滑板車代步,應該行馬路、單車徑、抑或行人路?
答案是,如沒有領牌,通通都不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都是由機械驅動,因此屬於「汽車」。如未獲發牌,只可以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使用, 違例者最高可判罰 1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電動輪椅被視為醫療儀器,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