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法官陳錦泉周二(16 日)就其中一名九旬居民的案件頒下判詞,下令居民須交出單位管有權。
判詞指,被告質疑「平屋」為非牟利機構,得到政府大量優惠,卻要保密重建所得的利潤,而且「平屋」審理舊租戶回遷資格的過程不透明,沒有上訴機制,認為「平屋」沒有監管,濫用公權。惟法官認為,無論「平屋」賺取利潤與否,是否需向政府交代,都不構成租客在租約期滿後,不交回物業管有權的理據,裁定「平屋」勝訴。
判詞:官拒納居民理據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陳嘉敏代表;被告為李蕙蘭,原本居住在大坑西邨民安樓,沒律師代表。
判詞指,李蕙蘭質疑「平屋」為非牟利機構,得到政府在地價及資金方面的大量優惠,卻要保密重建所得的利潤,「即係任何人都唔知道,佢哋點樣瓜分重建嘅利潤」。
李又質疑,「平屋」審理舊租戶回遷資格的過程不透明,沒有上訴機制,亦拒絕回應居民就「平屋」與市建局協議的查詢,認為「平屋」沒有監管,濫用公權,應向納稅人及政府交代。
惟法官陳錦泉反駁指,無論「平屋」賺取利潤與否,是否對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有交代的責任,都不構成租客在租約期滿後,不交回租賃物業管有權的理據,裁定「平屋」勝訴,下令李交出單位管有權,另下令被告須向「平屋」支付訟費。
判詞:平屋指控單位有非租客居住
不傾向納入勝訴理據
判詞亦透露,「平屋」其中一個收樓理據,為李蕙蘭違反租約,指其單位的租約名單,不包括其兒子翁嘉寶及他的太太,但「平屋」職員在 2023 年 9 月上旬多次造訪單位,發現翁、其妻子及他們的子女都住在該單位。
判詞續指,李指不清楚租約何時失去其兒子的名字,她亦沒有簽名將其兒子的名字退出租約,而其兒子 13 年前從外地返港工作,已在該單位居住,並提及「平屋」的主任曾向她指,先讓兒子住下來,才研究怎樣將兒子的名字加入租約名單。
法官陳錦泉指,其兒子不再挑戰其名字於 1999 年 7 月 28 日,從租約名單被除去,惟對李聲稱「平屋」容許其兒子等人在單位居住一段長時間的情況,認為有一定程度的爭議,故不傾向就該收樓理據,給予「平屋」勝訴的判決。
DCCJ4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