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案 居民親陳詞稱不獲回遷資格如晴天霹靂 官押頒判決

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案 居民親陳詞稱不獲回遷資格如晴天霹靂 官押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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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改自行應訊
欲「自己代表自己講」

案件由區院法官陳錦泉審理。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大律師陸栩然代表。與「光民村」相關的合併案,原有 7 名居民被告,黃桂榮在開審前、馮德樂在審訊中途達成和解,餘下 5 人分別為沒律師代表的甄國業、曹綽芝,以及由大律師杜加栩代表的馬媚媚、譚蕙蘭及關偉建。

關偉建周二甫開庭稱,擬改為親自應訊,並呈遞個人結案陳詞。法官指,就算現時撤銷代表,杜之前為他在審訊時的陳詞、「做咗嘅嘢」,都不能推翻。關確認稱想「自己代表自己講」。

他在同意法官提出的兩項條件,即今天內處理自行代表的行政事宜,以及不能推翻其代表大狀之前在案中的論點及立場後,獲批准自行代表。

關偉建、周德榮
居民關偉建、周德榮(《法庭線》記者攝)

關偉建陳詞:
大坑西邨是我唯一且永遠的家

關偉建其後口頭結案陳詞,稱「我覺得呢個結局係好殘酷…我哋係肯去和解嘅人,唔係橫崩崩嘅人…但係我哋今日,我哋係無晒尊嚴」。他另外記者派發書面口頭陳詞,以下為節錄:

我居於大坑西,至今已超過五十年,這裡是我唯一且永遠的家。2023 年,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單方面通知我失去回遷資格,對我而言猶如晴天霹靂…

…當年回遷到新建的大坑西邨的原居民,由租購了原告房屋的業主身分,淪為大坑西邨的租客,已經是被出賣和剝削了。現實上,當年的原居民因相信原告公司李福樹先生等的久居承諾、被政府和原告出賣後,不簽租約有全家流離失所之虞,在無議價和維權能力下才簽租約的,並不是心甘情願。

…沒有光民村居民的犧牲,沒有今天的大坑西邨…1964 居民失去產權,淪為租客,被出賣和欺騙簽了租約…居民無了產權,又無政府保證的永久居所,這是一個騙局,居民高價購屋換 1964 的租約,根本不合情理…
甄國業:信咗大坑西,今時今日搞到咁樣

另有 2 名居民自行陳詞。滿頭白髮的甄國業指,他現已近 80 歲,當年爺爺一代購買光民村單位,居住近半個世紀,期間遭政府搬至東頭村,沒任何賠償,其後獲回遷大坑西邨,變成上法庭,自言「個人忠直,信咗大坑西,今時今日搞到咁樣」。

甄又以英文說「How about my future? How about my next generation?」(我的未來怎麼算?我的下一代又怎麼算?)

曹綽芝:在外照顧母親
失回遷資格好冤屈

將在今年 11 月臨盆的曹綽芝,她先前因單位水電用量關係,遭「平屋」指單位並非她唯一居所,但在她與「平屋」書信解釋當時是在外照顧母親,卻突然收到法庭傳票指控她「霸屋」,她在庭上哽咽說「我絕對真係唔想鬧到上法庭,但係佢哋無畀機會我,呢樣真係好冤屈」。

曹續說,「平屋」的回遷審核小組 ,從沒第三方再做審核,又稱她遞交資料後被「平屋」以相同理由拒絕,「球證又係佢,裁判又係佢」,懇求「平屋」可對她補回一人單位回遷資格。

官問,曹是否指,「平屋」沒查出曹另有單位、公屋、收入等,卻說大坑西邨非她唯一居住單位?曹確認,並指覺得不公平,「弱勢社群嚟講,我哋真係算係最慘嘅一班嚟㗎喇」,又稱她已沒爭論光民村,因原告「一早話呢張嘢係廢紙」,強調自己「唔係偷呃拐騙」,「只係想要一個容身之所,想要一個家,一個完整嘅家,唔好咁樣剝削我…拉鋸兩年真係超級困擾同好辛苦」。

大狀重申兩居民想和解
礙於「承諾書」未成事

代表其餘 2 名居民馬媚媚、譚蕙蘭的大律師杜加栩陳詞,指居民希望重申,他們「一路支持重建,同埋想和解嘅」,而現時雙方膠着之處,是開審當天提及過、「平屋」要求居民簽署的「承諾書」。

據早前庭上,該承諾書條款列明「本人不會以任何身分,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因樓宇之退租而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提出任何申索」。

官:不合情理交易原則
似乎今天首提出

綜合庭上,居民早年與「平屋」簽訂的租約中,有一項條款提及若租約完結,租客需將單位空置交還。法官指,「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nt)性質上是合約;但如樓主收樓,「都唔淨係基於合約,係基於業權」。

法官亦指,引「不合情理交易」(unconscionable bargain)原則似乎是今天首次提出,而這原則可令原本已逾期、無時效的租約,變成繼續有效,「換句話嚟講,呢個唔剩止係一個盾,係變成一把劍」。杜提出會續以「不合情理交易」抗辯。

法官聞言指,「要同我搞清楚個效果嘅」,指開案時已討論過,原告收樓的案情,不是依賴合約上某項條款,而是作為業主、地主,在租約過期後有權「收返撻地」,亦即就算條款無效,他們身為業權擁有者,有權繼續收樓。杜稱他代表的居民都明白,並稱沒補充。

據了解,「不合情理交易」一般指雙方討論合約時,其中一方較強勢或較多資源,另一方則在較弱勢、沒選擇下簽約。在條款傾向強勢一方時,普通法賦予法庭權力,不執行嚴苛、不合理的條款,但有關門檻較高,單是弱勢一方不識字或不諳英文並不足夠,必須是不合情理地引發,並達到需予譴責或道理上不合理。

大坑西邨
平屋與市建局合作重建大坑西邨,新發展項目預計 2029 年落成。

平屋:不會有意圖逼簽文件

「平屋」的代表大狀則指,其陳詞已提及,被告們或許教育程度不高或不太諳英文,但他們不屬「不合情理交易」原則下較弱勢的一方。大狀重申,「平屋」是非牟利公司,不會有意圖壓逼或欺詐任何人簽署文件,從而令公司得益。

「平屋」一方續指,在大坑西邨中,除被告的居民之外亦有「無數咁多,即係講緊係一千幾百人」簽署了有關租約,但他們從沒提出涉「不合情理交易」,質疑有關論點不成立。

對於代表居民的大狀杜加栩引用英國樞密院案例「Nazir Ali 案」處理「隱含條款」議題,「平屋」一方指,居民一方未能顯示如何滿足該判例提及的 5 個條件,並重申該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身上。

「平屋」一方補充說,早前有一案例,是理大中止與香港復康資源協會合作,協會一方提出租約有隱含條款,讓其永久佔用單位;惟上訴庭的判詞已指出,此完全不合常理等。

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會不遲於 6 個月後以書面頒判詞,並會盡量在另一合併案開審前頒下。翻查司法機構網站,另一合併案暫排期於 2025 年 10 月 27 日開審。

13 居民被控 合併為兩案

大坑西邨原餘 13 宗案件,合併成共 2 宗案件審訊。其中合併成第一案的 7 名居民,均是由大坑西邨前身光民村開始居住、或以光民村歷史為抗辯基礎,案情較長及相近;其餘第二案的 6 人,即以公法為主要抗辯基礎。各方不反對合併。據早前庭上透露,第二案有 4 名居民已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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