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最後一名居民關偉建上周在執達吏收樓後離開屋邨,「平屋」亦指已收回全部單位,將全面啟動重建工程。
高院資料顯示,關偉建在被收回單位後,上周五(11 日)再向上訴庭申請司法覆核的上訴許可,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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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最後一名居民關偉建上周在執達吏收樓後離開屋邨,「平屋」亦指已收回全部單位,將全面啟動重建工程。
高院資料顯示,關偉建在被收回單位後,上周五(11 日)再向上訴庭申請司法覆核的上訴許可,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一名居民關偉建提出司法覆核,早前被高院暫委法官林展程即日駁回。關再向林申請上訴許可,林周一(1 日)頒判詞駁回。
官在判詞表示,法庭如何解讀政府 1952 年的承諾需要評估所有相關因素,而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原訟庭裁決,本案上訴幾乎沒有任何勝訴的可能,同時駁回關要求「平屋」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其中兩居民兩度向區院申請暫緩執行令被拒,申請上訴許可亦被拒。兩人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及緊急暫緩執行令,上訴庭周五(31 日)駁回,並下令兩人付平屋一方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分析,兩居民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均非有效,完全無合理得直機會,基於已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亦必須駁回暫緩執行的申請。判詞另指,由於兩人「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口頭聆訊重新考慮裁決。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一名居民關偉建提出司法覆核,入稟狀提到「攞回合法居所,屋是我爸爸買」,案件周五(17 日)在高院進行合併聆訊。
暫委法官林展程即日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判詞指政府在 1952 年承諾若有重建項目,會安置居民,惟該承諾的 10 年期限一早屆滿,申請人一家接受廉租屋而非買樓,亦已變相接受非「永久」的安置;加上「平屋」並非公營機構,政府無權控制其行為,申請人仍可獲 10 萬元賠償,是否接受則是其個人決定。
關取判詞後離開法院,形容興訴「都係想為伯爺攞返個公道」,自言已經「盡咗自己嘅堅持同埋力量⋯⋯去到今日我一無所有,都係想對得住自己」,他暫不知道是否有下一步行動。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一名居民周二(16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入稟狀提到「攞回合法居所,屋是我爸爸買」。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兩居民在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期間,周一(4 日)再度向區域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收樓。
法官陳錦泉撤銷兩人的申請,重申已書面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望兩人明白法庭須依法律行事。官又指,今次不頒訟費命令,但兩人「濫用」法庭程序,如再提出申請暫緩,基於原則,他會判處兩人需繳付更高的訟費。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拒絕遷出的居民,法庭裁定一名九旬居民敗訴,下令須交出單位管有權及支付訟費。
該名居民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區院法官陳錦泉周五(13 日)駁回居民的申請,判詞指居民未有指出判決犯錯之處,上訴理據沒合理得直機會,而且她已於去年 12 月把單位管有權交還予「平屋」,法庭亦不會考慮發出暫緩執行令。居民另須付訟費。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4 居民早前分別申請暫緩收樓令及訟費命令,及申請上訴許可。法官陳錦泉拒批出許可,另考慮「平屋」承諾 2 月前不收樓,居民有足夠時間向上訴庭提上訴,拒頒暫緩收樓令。
法官周四(8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居民的上訴理據大多重複個人背景、原審理據,未能指出原審判決法律或事實上出錯,又指各居民均未能提出有合理機會得直的理據,拒批許可,亦拒絕更改訟費命令。一名居民在庭外指,或會向高等法院申上訴,「我哋只係要個公道,我哋無咩他想」。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4 居民分別申請暫緩收樓令及訟費命令,以及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三(31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
「平屋」承諾明年 2 月前不收樓。法官陳錦泉拒向居民批出上訴許可,而考慮「平屋」承諾暫不收樓,居民有足夠時間準備向上訴庭提上訴,故拒頒暫緩收樓令,並押後至下周四(1 月 8 日)頒判詞。居民方須付是次聆訊訟費,惟庭上稱無力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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