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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華訴康橋母公司3人 指違反股東協議 押後再訊

張健華訴康橋母公司3人 指違反股東協議 押後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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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建議雙方索法律意見

張報稱代表自己和另外 4 名「智友」的「原創股東」興訟。而 3 名被告依次為董事李永耀、董事兼持股 50% 股東周可仁、持股 20% 股東楊尚文。雙方均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聆案官何展鵬甫開庭表示,閱畢張健華自行準備的申索書,建議他找「識法律嘅人」索取法律意見,考慮修改申索書,包括他欲申索的對象。聆案官又指,3 名被告「如果有能力請律師又唔請,我唔覺得係最合適嘅方法」,建議他們同樣索取法律意見。

聆案官續指,高等法院的民事案件過程冗長,「唔好期望一兩年可以開審」,直指若各方放棄聘用律師,「肯定會覺得好煩」,而他身為法官,不會亦無責任協助任何一方。

聆案官終下令,若雙方需修改申索書或答辯書,須在 4 月 30 日前提出,並在 6 月 11 日前提交所有證人誓章;若要存檔新文件,須在 7 月 9 日前提出。案件則押後至 9 月 24 日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

入稟狀:張健華指股東會決議屬違法

入稟狀指,張健華於 2011 年 7 月,聯同另外 6 名「志同道合」好友籌組生意,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簽訂股份協議書(下稱 2011 年股份協議),成立「智友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協議,股東分成甲、乙兩組,甲組由男子李宏憲單獨持 50% 股份;乙組則由 6 人合共持股 50%,當中張健華持有 7% 股份。

入稟狀指,首被告李永耀、次被告周可仁成為董事後,沒按公司法召周年股東大會、提供核數報告,而乙組股東曾託律師去信「智友」董事局,要求索取公司帳目、股東會及董事局會議紀錄等,但不獲回覆,認為兩人嚴重違反董事誠信。

入稟方因此要求法庭頒令,宣告:

1、「智友集團」現行董事屬違法董事;

2、「智友」內股東會決議,若非由股東兩群組各佔 50% 投票決定,則屬違法決議;

3、按照 2011 年股份協議,張健華所屬的股東群組,每月可從「智友」領取 1.5 萬元董事酬金,而「智友」亦須向張的股東群組,就錯誤委任董事一事,賠償所失酬金及利息等。

HCA1192/2023(HCMP2524/2017、CACV7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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