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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訴母公司3股東 索股東會紀錄等被駁回 需付訟費400元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訴母公司3股東 索股東會紀錄等被駁回 需付訟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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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本案原告張健華。
張健華稱僅針對次被告

本案原告為張健華;被告依次為李永耀、周可仁、楊尚文。周、楊沒有出席聆訊,李永耀稱,獲兩人授權代表他們出席,聆案官梁文亮指不容許此做法,故會視兩人為沒有出庭。張健華、李永耀均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張庭上確認,他作出的申請僅針對周一人。

翻查「智友集團有限公司」2022 及 2023 年的周年申報表,首被告李永耀為董事;次被告周可仁為董事兼股東,持股 50%;楊尚文則是持股 20 % 的股東。另原告張健華則持股 7%。

官問何需此階段索取文件

本案於上月尾處理,聆案官當時稱指張的傳票內容不清楚,下令他再修改傳票,押後再訊。 聆案官周二稱,收到張的修訂傳票,指張要求向周可仁索取股權詳情文件,包括買賣文件、董事局、股東會會議紀錄等;張確認。

聆案官引述周可仁抗辯書的其中兩段稱,當中提及本公司所有股東轉股,都依照香港公司法進行,且經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聆案官指,此僅為一般性說法,且現階段尚未披露文件,張本人亦未向對方披露文件,包括未呈上文件清單、案件管理傳票等,問張為何急需在此階段提出,而不是在審訊中處理。

張解釋,因為要先處理周可仁是否為合法股東,如果是,本案則毋須審訊;反之如果周不是合法股東,則需要審理案件。

官指張申請「過早亦無必要」

聆案官聽畢陳詞後稱,《高等法院規則》 第 24 號命令第 10 條規則提及,任何一方有權向任何另一方送達一份通知書,要求該另一方交出在其狀書、誓章或文件;惟周可仁抗辯書所述的僅為一般性陳述,故張不可依賴此條例作出申請。

官續稱,第 7 條規則提及,法庭可在任何時間,應任何一方的申請作出命令,披露另一方管有、保管的文件;惟官指,現階段張尚未有對方的傳票清單,認為現時要求索取文件,「實在過早,亦無必要」,故駁回張的申請。

另李永耀提出訟費申請,原因指「因為花咗我嘅時間」。聆案官指,申請是針對周可仁,反問李為何不於上次聆訊申請不出庭,李稱因不清楚程序。官終批准張需向李繳付上次聆訊訟費 200 元,張聞言稱「OK,我願意畀!」

官又指因張的申請被駁回,就周上次出席聆訊,張亦需向周繳付訟費 200 元。張亦稱「好好好!」

入稟狀:張健華指股東會決議屬違法

入稟狀指,張健華於 2011 年 7 月,聯同另外 6 名「志同道合」好友籌組生意,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簽訂股份協議書(下稱 2011 年股份協議),成立「智友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協議,股東分成甲、乙兩組,甲組由男子李宏憲單獨持 50% 股份;乙組則由 6 人合共持股 50%,當中張健華持有 7% 股份。

入稟狀指,首被告李永耀、次被告周可仁成為董事後,沒按公司法召周年股東大會、提供核數報告,而乙組股東曾託律師去信「智友」董事局,要求索取公司帳目、股東會及董事局會議紀錄等,但不獲回覆,認為兩人嚴重違反董事誠信。因此要求法庭頒令,宣告:

1、「智友集團」現行董事屬違法董事,因他們不是按照上訴庭案件「CACV71/2018」指示任命;

2、「智友」內股東會決議,若非由股東兩群組各佔 50% 投票決定,則屬違法決議;

3、按照 2011 年股份協議,張健華所屬的股東群組,每月可從「智友」領取 1.5 萬元董事酬金,而「智友」亦須向張的股東群組,就錯誤委任董事一事,賠償所失酬金及利息等。

HCA1192/2023(HCMP2524/2017、CACV7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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