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三(29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 2 項非禮罪成,7 項非禮罪罪脫,還押至 8 月 24 日判刑,以待事主創傷報告、被告心理報告。
法官林嘉欣就該罪脫的 7 罪指,牽手、擁抱、親吻是否猥褻「見仁見智」,認為上述行為未能達致「猥褻」的刑事標準,又指事主年滿 16 歲後被要求進行親密行為時,沒言語上表達不滿,僅表現拖拉、遲鈍等,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罔顧事主意願。
官:牽手、擁抱、親吻
沒構成「猥褻」刑事標準
法官林嘉欣先由首控罪作出裁決,指被告鄭漢斯與 14 歲的事主 X 牽手、擁抱,並親吻 X 額頭,雖然案發地點為商場停車場的暗角,但如此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實屬見仁見智」,行為是否如控方指稱「嚴重違反現今社會的社交禮儀標準」,「似乎沒有清晰的答案」。
官強調,不鼓吹老師在曖昧的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親吻,惟首控罪的行為未能達致「猥褻」的刑事標準,裁定首控罪罪名不成立。
官:事主沒拒絕進行親密行為
僅表現拖拉、扮作遲鈍等
針對第四至九項控罪,官指,X 已年滿 16 歲,鄭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在學校音樂室、化學室、其私家車及住所,與 X 進行手淫、口交等親密行為,又指兩人當時為情侶,X 同意進行上述行為。
官續引述 X 的供詞指,X 初時認為鄭可照顧她,她亦可依賴對方,稱「我畢業後可以變為情侶」,惟 X 又指兩人關係不平等,「佢講乜嘢,我就跟住做」。X 解釋,在中一至中二時,認為兩人為「兄妹、親人」,但在中三起開始質疑這段關係,認為兄妹不包含對愛情的期待和性接觸,故此「『兄妹、戀人』這兩個概念在 PW1 (即 X)腦海中交戰」。
官指出,但遺憾的是,X 沒有告訴鄭上述想法,每當鄭要求進行親密行為時,X 沒有言語上表達不滿,只是表現拖拖拉拉、故意反應慢半拍、扮作遲鈍等。官亦對 X 供稱報案的代價太大,憂慮他人對自己的看法一事深表同情,但 X 從沒表露其苦惱及矛盾。
官續指,鄭有合理理由相信 X 與他為情侶,加上 X 沒以任何形式拒絕在其私家車、住所等地方進行親密行為,控方未能證明鄭罔顧 X 的意願,裁定第四至九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行為超越「單純邀請捉摸」
就第二項控罪,官指,鄭漢斯在停車場詢問 X「想唔想試吓掂吓我下面」,並引導 X 的手接觸其陽具,更進一步引導 X 的手為其手淫至射精。官指出,被告行為超越「單純邀請捉摸他」,故此信納 X 的供詞,裁定第二項控罪罪成。
至於第三項控罪,X 指控鄭在 2020 年 10 月,於校內要求當時年僅 15 歲的 X 為他手淫及口交,辯方爭議該段時間為新冠疫情期間,X 不可能可進入校園。 官指出,政府在 2022 年起才實施校園的「疫苗通行證」,案發時沒有沒接種疫苗不可進入校園的規定,又指即使學校停止回校上課,但沒禁止學生進入校園,因此信納 X 的供詞,裁定第三項控罪罪成。
辯方:被告沒機會再投身教育界
重犯機會低
辯方求情指,鄭漢斯未婚,與胞姊同住,現時無業,偶爾會任職兼職,未來沒機會再次投身教育界,故此重犯機會低。
辯方又指,鄭與家人關係良好,胞姊在審訊期間每日到庭旁聽,相信家庭的支持能減低重犯機會。官聽畢辯方求情,押後案件至 8 月 24 日判刑,期間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報告。
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 30 歲,教師),被控 9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非禮 14 歲女童 X,2020 年 5 月到 6 月間及 2020 年 10 月間非禮 15 歲女童 X,及 2022 年 6 月到 8 月間、2023 年 3 月間、兩次於 2023 年 8 月間、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024 年 6 月 6 日非禮 X。
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