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1 日,19 歲自閉症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損毀 5 支國旗及區旗旗桿,旗幟則沒受損。男生被裁定「侮辱國旗」等 3 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一(31 日)在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法官指,上訴人在原審確認,不依賴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又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其精神狀況。法官另引述醫療報告,指「相信上訴人給精神同藥物影響的機會較微」。上訴方又質疑,原審提問時沒放慢速度,法官則指,沒證據顯示被告不明白審訊過程和提問。
法官又表示,片段顯示被告直接步向、屈曲旗桿,導致國旗不能豎立,「明顯是故意而行,且具侮辱意圖」。
上訴人黃俊樂(判刑時 20 歲,學生)未有出庭聽取裁決,其母則到庭旁聽。上訴人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
上訴方:原審沒考慮患自閉症
法官姚勳智讀出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沒索取專家報告﹐庭上亦沒要求協助審訊的設備,缺乏公平審訊。上訴方又指,原審沒考慮上訴人有自閉症、症況影響犯罪意圖。
針對原審失職,法官指翻查過往紀錄,上訴人在原審的指示,並非以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而是指「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法官指,當值律師當時索取上訴人的醫療紀錄,顯示他案發前 4 個月、即 2022 年 6 月精神狀況穩定。
法官認為,由此可見,上訴人與母親在原審確認,不依賴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與原審律師供詞相同,「難以指原審律師嚴重不稱職」。加上原審律師沒挑戰上訴人招認的呈堂性,因此上訴人是自願招認,沒造成審訊不公。
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並非沒有考慮上訴人精神狀況。法官另引述醫療報告,指「相信上訴人給精神同藥物影響的機會較微」。
官:沒證據顯示不明白審訊過程
上訴方引述專家報告指,上訴人語言能力差,只有小四程度,語言表達運用則只有小一程度,難以集中及理解內容,認為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沒放慢速度。法官指,從所有資料看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不明白審訊過程、各方提問,加上他有代表律師,終拒絕上訴方新呈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職業治療師等專家證人供詞。
就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指,當時想扯下國旗;庭上作供則指,針對旗桿非國旗,法官認為兩者截然不同,原審不接納亦合理。法官重申,辯方不依賴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又指片段顯示他直接步向、屈曲旗桿,導致國旗不能豎立,「明顯上訴人是故意而行,且具侮辱意圖」。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上訴方所有理據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罪成裁決。
原審指被告連續犯案
黃俊樂被控 1 項「侮辱國旗」罪及 2 項「侮辱區旗」罪,指他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 1 支及 3 支區旗。
2023 年 6 月 14 日,原審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連續犯案,加上事發日適逢十一國慶,「無論我哋國家、香港,都進行緊一連串慶祝活動之際,你卻選擇對國旗作出侮辱行為」,指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判入更生中心。
HCMA26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