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戶送外賣員追討工傷賠償 區院剔除訴訟 否定存僱傭關係

戶戶送外賣員追討工傷賠償 區院剔除訴訟 否定存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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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循意外保險獲賠償10萬
再展開僱員補償訴訟

原告尼泊爾籍外賣員 GURGUNG, SANJAYA MAN 沒有律師代表,答辯方是戶戶送香港有限公司。

根據判詞引述的案件背景,原告人在 2022 年 2 月 26 日,駕駛電單車送外賣時遭遇交通意外,在上環與一架輕型貨車相撞,原告人跌下車,再撞上一架的士,原告人右手及中指受傷,右肩鎖骨骨折,他循戶戶送購買的保險取得 10 萬元賠償,2023 年 7 月再入稟開展僱員補償訴訟。

戶戶送指原告非僱員
申索是濫用程序

答辯方戶戶送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訟,指原告人不是戶戶送的僱員,並已取得公司義務購買的保險賠償,再循僱員補償訴訟申索是「濫用程序」。

原告人力陳他是戶戶送的僱員,工作時需要登入戶戶送提供的應用程式,被戶戶送追蹤其位置,他不能控制戶戶送派發多少張訂單給他,訂單均由戶戶送定價,外賣員須在 60 秒內決定是否接單,若拒絕超過兩成訂單,會失去三成的加成;若多次被客人投訴,戶戶送可以與他解約。

戶戶送一方則認為,外賣員可以決定何時登入帳戶開始工作,而根據承包商合約,外賣員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絕訂單,否認有 60 秒的時限。

官:戶戶送控制少
外賣員可自由選擇工作時間及地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頒下判詞,剔除原告的訴訟。法官根據高等法院在 2017 年的「李偉基訴寰宇家庭有限公司」案,列出的 11 個僱傭關係指標,包括僱主對僱員的控制、能否聘用替工、承擔的財政風險等,評估原告人的受聘情況。

判詞指出,戶戶送對外賣員的控制很少,與獨立承包商的情況相似,例如原告人可自由選擇工作的時間、地點,他須自行決定使用甚麼車輛或交通工具、循甚麼路線到達目的地,接單後仍可以隨時決定棄單,又指事實上,原告只接了戶戶送派發的 86.95% 訂單。

法官又指,雖然外賣員登入應用程式後,戶戶送會追蹤其位置,但他認為這不影響原告人自由選擇是否工作、如何工作。他同意答辯方指,追蹤功能僅用作正當商業用途,例如提升工作效率、向餐廳和食客交代、調查客戶投訴個案等,原告登記成為外賣員時,亦同意被追蹤位置。

至於若外賣員不斷受客戶投訴,戶戶送有權終止其合約,法官認為這與其他公司為維持服務質素,跟表現欠佳的承包商解約情況相似。

官:可選擇不達標、放棄加成

針對原告人力陳踢單會失去三成的加成,法官認為無人強迫原告人達標換取加成,他仍然可以自由決定何時上線接單,而戶戶送沒有強迫他接受特定數量的訂單,「他可以選擇不達標,放棄加成」;訂單雖然是由戶戶送定價,但原告人簽約時,應一早看過合約內計算價格的公式。

雖然戶戶送提供印有公司商標的保溫袋、上衣和風衣,鼓勵外賣員工作時使用,但判詞指出這些物品是原告人付錢購入的,反映雙方沒有僱傭關係,原告人亦是使用自己的電話和電單車上班。

官:可外判工作、同時為其他平台工作

判詞又指,戶戶送沒禁止外賣員外判工作,或為競爭對手工作,「與任何僱傭關係的特徵相悖」;外賣員須自費購入電單車、汽油工作,要管理自己的工作時間和行車路線,如同投資和管理自己的生意。

反之,戶戶送對外賣員沒有管理責任,亦沒有為外賣員支付強積金供款、報稅、及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Zeek 案確立車手僱員身分
官:本案性質不同

判詞亦提及物流平台 Zeek 車手追討欠薪一案,勞資審裁處確立車手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暫委法官汪祖耀同意答辯方指本案性質與 Zeek 案不同,外賣員不是由公司分配工作時間、毋須依從特定的行車路線、踢單沒有懲罰、亦可以聘用替工。

「Zeek」向配送員派發制服,包括司機。(資料相片)

法官又引述英國最高法院在 2023 年的案例 Independent Workers Union of Great Britain v 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指英國的戶戶送外賣員亦不獲承認僱傭關係。法官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原告人顯然不是戶戶送的僱員,單考慮本案不存在僱傭關係,已足以剔除訴訟。

官:原告利用訴訟纏繞戶戶送

至於戶戶送主張原告人「濫用程序」,不能領取保險賠償後再申索僱員補償,法官同意原告人已自願接受賠償方案,不能申索進一步的補償,提出訴訟是濫用程序,利用訴訟「纏繞和壓迫」(vexation and oppression)答辯方,因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及判原告支付訟費。

翻查資料,本案是首宗爭議外賣平台與外賣員是否有僱傭關係的區院案件,2020 年有一宗 Foodpanda 外賣員工傷案件,但該案沒爭議僱傭關係,只評定補償金額。

DCEC173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