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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政策、遺產條例排除同志被裁違憲 政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2.26頒判決

房屋政策、遺產條例排除同志被裁違憲 政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2.26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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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遺產案均獲裁勝訴
政府上訴被駁回

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

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兩案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

針對《遺產條例》案,原申請人吳翰林與李亦豪在英國結婚,由於條例對於「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義,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令同性配偶不受條例保障。吳翰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CACV81/2020、362/2021、5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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