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扣上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二(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天審訊。
辯方引述控方專家指,死者事發時曾解下安全帶,站立並行至車尾,用電筒照向司機位左側倒後鏡與司機溝通。曾擔任死者同一崗位的高級技工李樹恆周二作供,他在盤問下同意,在拖車上必須佩戴安全帶,安全指示沒提及可站立,技工亦應以哨子或手勢與司機溝通。辯方透露,將爭議死者自行做出不安全動作。
據承認事實,被告公司與大灣區航空已簽署服務協議,死者 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 是被告公司的員工,職位是「licensed mechanic」(持牌技工)。雙方不爭議當晚曾發生奪命意外;另外控辯雙方各有一名專家證人旁聽案件。
高級技工:電筒不能說是溝通工具
控方傳召案發當晚有份拖拉飛機的維修員李樹恆作供。李在主問下指,他於 2007 年加入被告公司,現職「Senior Mechanic」(高級技工),曾擔任死者意外時的崗位「Headset man」(聯絡員)。
李指,拖行飛機期間「Headset man」一般會以哨子與拖車司機溝通。若在拖車上,他會俯身以電筒照向司機右邊的倒後鏡,確保司機得悉有事發生,慢慢停車。
李又指,受訓期間公司曾教「Headset man」,以哨子、特定手勢與拖車司機溝通,電筒則沒特別說明,只是夜間工作時會隨身攜帶,故不能說電筒是溝通工具。
控方問,如「Headset man」沒佩戴安全帶,會否從拖車墮下?李指,他一般會佩戴,入職時公司亦有提醒,但指自己在 2008 或 2009 年,曾上有關「Headset man」的訓練課程,當中沒提及坐拖車後座須注意事項,亦沒指明坐後座要佩戴安全帶。
高級技工同意死者與其做法有別
代表被告公司的大律師杜浩成,引述控方專家證人供詞指,死者當時以電筒照向拖車司機左邊的倒後鏡,與李供稱照向右邊的說法有別。
杜續指,如果要照向司機左邊的倒後鏡,坐後座的人,要先解下安全帶,站立並行到車尾將身體貼近車邊。李同意,並指死者的做法與其做法有所不同。
杜再指,「Headset man」在拖車上一定要佩戴安全帶,安全指示沒提及可以在拖車上站立並且以電筒作溝通之用,正確方法是以手勢溝通。李均同意。
李樹恆完成作供後,控辯雙方討論傳召其他證人的安排,期間杜透露,辯方將爭議死者自行做出不安全動作。案件周三續審。
共被票控 3 張傳票
被告公司為「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被控「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共 3 項傳票罪。
傳票控罪指,被告公司在 2024 年 2 月 6日,身為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的健康的一個牽引飛機的工作系統,以及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確保受僱人的健康及工作安全。
控罪亦指,被告公司沒有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