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戴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僱主「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經審訊後,周三(28 日)被裁定 3 項職安健罪成,被判罰 44 萬元。庭上透露,被告公司重犯其中兩罪。
裁判官朱文瀚提及,死者案發時坐在沒遮蓋物、擋風玻璃的開放式駕駛艙內,但辯方專家證人報告指一張椅子、一條安全帶足夠保障死者。官指該專家「簡單安全意識都冇」令人遺憾。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2 月,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戴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僱主「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經審訊後,周三(28 日)被裁定 3 項職安健罪成,被判罰 44 萬元。庭上透露,被告公司重犯其中兩罪。
裁判官朱文瀚提及,死者案發時坐在沒遮蓋物、擋風玻璃的開放式駕駛艙內,但辯方專家證人報告指一張椅子、一條安全帶足夠保障死者。官指該專家「簡單安全意識都冇」令人遺憾。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戴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一(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
中段陳詞階段,辯方提及涉案拖車上的閉路電視片段,不能完整拍下案發關鍵的 40 秒,而且控方的專家證人,未能完整講解被告公司案發的工作系統所有環節,控方專家的批評具揣測性。控方則指,被告公司未曾就死者當時的工序作風險評估,建立安全工作系統的首步亦未做到。裁判官朱文瀚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1 日)續審,將展開辯方案情。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佩戴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五( 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
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杜賜雄供稱,涉事拖車後方的駕駛艙沒有門、閘,只有一個扶手及一條安全帶,設計具「固有的不安全」。當拖車突然加速、轉彎、或在不平坦的路上行駛時,有機會令車上的人墮下。杜又指,安全帶僅保障工人安全的「最後手段」,公司事前應進行評估,消除工作環境內的風險,不能單靠工人自律佩戴安全帶。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三( 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被告公司時任總經理詹永年供稱,死者為「持牌技工」,除拖行飛機亦負責維修工作,技術水平應較一般工人高,且他持有約旦民航署發出的「飛機維修執照」,故公司認為他毋須在港修讀擔任「Headset Man(聯絡員)」的課程。詹在盤問下另同意,員工須跟從公司指引使用安全帶,形容在拖車上將身體伸出屬「匪夷所思」。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扣上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二(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天審訊。
辯方引述控方專家指,死者事發時曾解下安全帶,站立並行至車尾,用電筒照向司機位左側倒後鏡與司機溝通。曾擔任死者同一崗位的高級技工李樹恆周二作供,他在盤問下同意,在拖車上必須佩戴安全帶,安全指示沒提及可站立,技工亦應以哨子或手勢與司機溝通。辯方透露,將爭議死者自行做出不安全動作。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內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扣上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被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一( 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公司的拖車司機作供時指,當晚死者本來坐在他的車上,到達停泊地點後,他發現不見了死者,後來在回程路上發現死者。他表示,行駛期間不知道死者有否大叫、在車上站立,及有沒有將身體伸出車外。他另供稱,不能確認死者有否戴安全帶,而自己亦沒有戴安全帶,解釋原因為「(車程)好短時間,唔會有時間(佩戴)」,而且車速「唔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