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被要求遷出的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二(21 日)裁定他敗訴、維持定罪。
黃爭議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判詞則指,原審裁判官定罪並非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法官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認同原審裁斷正確。

被票控揚聲器噪音煩擾警員
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發出噪音煩擾他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04 分至 20 分,在大坑西邨 1 樓梯間及 2 樓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據庭上資料,潘國輝是軍裝警員。
黃上訴時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上訴聆訊於今年 7 月,在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席前審理。
黃桂強:未能證明由他擺放
律政司:曾到場認領
判詞引述黃的上訴理由,稱揚聲器是他和街坊夾錢購買,只因街坊年紀老邁,才推舉他為代表負責對外溝通,並在揚聲器留下其聯絡方法,而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繼而造成噪音煩擾警員。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警員曾根據揚聲器上的資料致電黃,黃接聽並承認該揚聲器屬其所有。其後警員著黃到場認領,及後黃向在場警察承認他是物主。
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判詞指,黃桂強提出「擁有」、「擺放」為兩個概念一說正確;並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不是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黃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同意 2 樓只有他一人居住等。
判詞續指,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與原審達成相同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因此駁回定訴上訴,維持原判。
HCMA475/2024(KCS224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