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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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上月被要求遷出的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二(21 日)裁定他敗訴、維持定罪。 黃爭議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判詞則指,原審裁判官定罪並非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法官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認同原審裁斷正確。 被票控揚聲器噪音煩擾警員 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發出噪音煩擾他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04 分至 20 分,在大坑西邨 1 樓梯間及 2 樓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據庭上資料,潘國輝是軍裝警員。 黃上訴時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上訴聆訊於今年 7 月,在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席前審理。 黃桂強:未能證明由他擺放律政司:曾到場認領 判詞引述黃的上訴理由,稱揚聲器是他和街坊夾錢購買,只因街坊年紀老邁,才推舉他為代表負責對外溝通,並在揚聲器留下其聯絡方法,而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繼而造成噪音煩擾警員。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警員曾根據揚聲器上的資料致電黃,黃接聽並承認該揚聲器屬其所有。其後警員著黃到場認領,及後黃向在場警察承認他是物主。 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判詞指,黃桂強提出「擁有」、「擺放」為兩個概念一說正確;並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不是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黃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同意 2 樓只有他一人居住等。 判詞續指,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與原審達成相同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因此駁回定訴上訴,維持原判。 HCMA475/2024(KCS22497/2024)
去年 6 月,六旬大坑西邨居民被指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被票控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 1,500 元。
居民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二(22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他親自陳詞指,擴音器是由街坊「夾錢」購買,他僅是聯絡人、擁有者,質疑原審混淆擺放者及擁有者。他否認擺放擴音器,「百分百唔係我擺喺度,唔係我製造噪音」。法官押後裁決。
一名大坑西邨六旬男居民涉在今年 6 月,在樓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他否認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的傳票控罪,周五(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1500 元。
對於被告稱擴音器由街坊「夾錢」買,不屬於他,官裁決時稱,兩名警員查問被告時,被告均指擴音器屬於他,且擴音器上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為被告的姓氏及電話號碼,裁定被告有擴音器的控制權及管有權。
官又指,就算被告出於好意、具良好動機表達訴求,都不構成抗辯理由,「本席認為佢哋有其他方法作出申訴,喺唔影響其他人之下有好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