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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須披露部分文件 未透露是否包括「代理人」資料 7.13 開審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須披露部分文件 未透露是否包括「代理人」資料 7.13 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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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去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向 7 常委索資料跟進不果,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其後被控於《港區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 3 人包括鄒否認控罪。辯方早前要求控方披露控罪詳情,交代支聯會屬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雙方昨日就此陳詞。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控方須披露部分文件,包括警方搜查令、調查報告中涉及支聯會的段落,但未有透露當中是否包括「代理人」資料。裁判官另訂定本案 7 月 13 日開審,審期 5 日。

另外,案中其中一名被告,原否認控罪的幹事陳多偉,昨(10 日)改為認罪,今被判囚 3 個月。羅德泉判刑時指,本案「係一宗好嚴重嘅事件」,陳聯同其他幹事在警察總部外公開聲明不會遵從指示,明顯是對執法機構的「挑戰性行為」,也會因阻部門調查涉國安事件而影響公眾利益,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

官:全面披露文件危及公眾利益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昨(10 日)陳詞指,辯方所要求的資料與本案無關,又以襲警案為例,指被告即使質疑手令合法性,都不能要求控方披露所有文件。鄒幸彤昨日陳詞時則說,控方的豁免申請「根本不必要」,因為搜查令等文件都並非他們要求的資料,辯方只想知道支聯會到底是誰的「外國代理人」。

裁判官今日指,閱覽控方所有文件後,認為全面披露文件,對公眾利益構成實際危機(real risk to public interest),危及國家安全,但權衡被告權益及公平審訊原則後,認為部分資料可披露,例如涉及支聯會的段落。相關文件分為 4 類,包括警方搜查令及調查報告等。

官:須隱去警員及受調對象身份

但羅德泉補充,警方搜查令涉及申請搜令的警員身份、被調查對象除現有五被告及支聯會外,均須隱去,以英文字母代替。警方調查報告中提到的調查對象、所涉行為及角色等同樣須隱去。

控方表示,上述文件合共兩箱,向法庭申請 2 周時間處理再交予辯方獲法官批准。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前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3)(b) 條。控罪指稱 5 人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分別在上年 12 月及昨日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

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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