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上訴得直,判詞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呈堂證據,剝奪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報道)。《法庭線》記者在手記回顧跟進這案的困難,以及重要的細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周三(8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鄒幸彤等 3 人終極上訴聆訊,法官聽取陳詞,押後頒裁決。
律政司主張警方只需「合理理由相信」,而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又說被告只可循司法覆核,而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遞交資料通知書。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多次提問,關注支聯會若能證明事實上不是代理人,定罪仍否維持,亦質疑律政司對條文字眼的解讀,以及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度遮蓋文件,辯方可如何抗辯。
自辯的鄒幸彤指,不能說「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又形容在本案中,「法律倒退成《1984》般」,字詞被詮釋成相反意思。代表鄧岳君、徐漢光一方則指,以字面意思解讀,警方發通知書的對象是「外國代理人」,被官質疑有否案例支持。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同被判囚 4.5 個月。3 人已獲批終極上訴許可,案件將在下周三(8 日)於終審法院聆訊。
終院網頁周四(2 日)公布審理的法官名單,5 人均為本地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並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名單與「呂世瑜案」一致。
據終院批出許可,本案將處理 4 項議題,包括律政司是否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國安法實施細則訂明的「外國代理人」?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1 天審訊,控方傳召警員講述監視及拘捕行動。
辯方盤問負責跟蹤第五被告楊怡斯的警員時質疑,警員錄口供時一直沒提及如何辨認楊,直至上庭才補充認人的方法,是因為上庭前「有人話過畀你聽,辯方將會盤問點樣戴口罩去認人」;警答稱「冇咁嘅事發生」。
負責跟蹤及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警員供稱,截停李時對方掙扎,於是將他按在地上反鎖雙手,亦由於李是製造炸彈的疑犯,為保障公眾安全,他將李「送入後巷入面做搜身」,檢查身上會否有武器或炸藥。審訊下周一續。
第 10 天審訊|4監視警稱兩被告買角鐵、V煞面具等 一人稱回憶4年前跟蹤過程辨認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0 天審訊。
控方傳召負責跟蹤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五被告楊怡斯的 4 名監視警員。其中李被目睹購買角鐵、膠片等物;楊則被目睹購買假髮、V 煞面具、化妝品等。辯方盤問時質疑街上人流多、光線不足,令警員難以辨認、認錯人,警員均否認。
楊怡斯的代表大狀盤問下,警員稱今年看到涉案 CCTV 截圖,隨即可以回憶 2020 年 3 月跟蹤的過程,相信截圖中人為楊。審訊周五續。
第九天審訊|被告涉策劃將軍澳放炸彈 監視警員稱跟蹤次被告 指曾向尚德邨拍攝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4 日)於高院踏入第 9 天審訊。
根據控方案情,各被告原定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附近放置炸彈。兩名跟蹤次被告的監視警員作供,其中一警稱跟蹤被告在旺角登上私家車,駛往將軍澳,期間停車時與司機向尚德邨的「連儂牆」方向拍攝。審訊周四續。
第八天審訊|警稱跟蹤被告到藥房、五金鋪等購物 辯方促標示位置 控方反對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3 日)於高院踏入第 8 天審訊。
控方繼續傳召 4 名監視警員作供,並讀出另外兩名監視警員的書面供詞,提到警員在被告被捕的前一天,開始輪流跟蹤不同被告,其中首被告進入多間藥房,拿著有重量的膠袋離開,次被告則被指在五金鋪購買兩枝角鐵。
其中一名監視警員在盤問下承認,他看不到首被告在藥房做了甚麼。辯方則指首被告購買了夏枯草,被法官打斷。辯方盤問時希望警員在地圖標示跟蹤時位置,控方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反對。審訊周三續。
第七天審訊|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否認 指可憑證件相尺寸照片估計嫌疑人身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