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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至女同事胸前 官裁非禮罪不成立 惟下令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至女同事胸前 官裁非禮罪不成立 惟下令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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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約男文員涉於政總辦公室內着一名女同事「除衫」,又伸手到她的胸前,他被控一項非禮罪;暫委裁判官布喜后周五(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惟下令還押至 8 月 19 日,待跟進精神科報告。

裁判官接納事主供詞,被告曾作出相關非禮行為;亦接納被告患躁鬱症,而辯方證人精神科醫生指案發時屬急性認知錯亂,例如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提及曾拉扯事主衣服,但現實並無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於工作期間,與事主相處一直相安無事。案發時卻在光天化日,鎖上房門非禮事主,行為相當怪異,對他的意圖存疑,又指難以排除被告因躁狂抑鬱症及失眠,而引致急性認知錯亂犯案。
官裁罪不成立
惟須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裁判官指,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非禮,令事主受驚,曾作出失常行為,即使不定罪,仍決定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押後至 8 月 19 日跟進相關報告。

辯方力陳被告情況穩定,沒有被定罪,不應被剝奪自由。惟裁判官強調未能確定被告會否危害其他公眾,還押並非為懲罰被告。

案情:被告曾稱「俾次機會」
辯方:被告因病患急性認知錯亂

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致電予事主 X,着她前往案發辦公室。被告及後關上房門,着 X 「除衫」又向她的胸前伸手,被告更一度捉緊 X 的手腕。X 掙脫離開後報警救助。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係一時衝動,俾次機會。」

辯方反對被告的招認呈堂,指被告當時受躁鬱症發作影響,並服用過量藥物,引致急性認知錯亂,影響被告的邏輯、判斷及記憶力。被告 2021 年 7 月出現情緒低落,妄想等症狀,又指他的同事發表反政府言論,令他擔心受牽連。

被告案發前一晚因失眠而服用過量藥物,早上擔心影響工作表現,再次服藥。他在辦公室用電腦時,見到滑鼠鼠標閃動,一把男聲問他「你要邊個?」被告便致電 X 到場要求她「除衫」,但 X 隨即離開,及後警方到場。

警員證供:被告需時反應但無異樣

裁判官引述警員證人指,被告在警誡下較沉默,以及需時作出反應,但無異樣。負責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亦在得知被告患精神病後,隨即通知被告母親到場陪同。

裁判官認為被告能正常對答,沒有異樣。而警員已就被告情況作出適當安排,辯方亦沒有盤問兩名警員,接納二人證供。

官接納患躁鬱症 拒接納案發前過量服藥

被告曾作供指,自 2012 年已患躁鬱症,曾接受強制入院治療,案發前不久覆診時,醫生因應其精神狀況要把藥物劑量增加一倍,以及新增抗抑鬱藥。

裁判官接納被告患有躁鬱症,但認為當時病況並非十分嚴重,指他能如常進行面試、起床上班等。

裁判官又指,被告稱服用過量藥物的說法值得商榷,指被告供稱未曾過量服藥,案發前卻因失眠及擔憂,便突然服用過多藥物;當警員問最近有否服藥時,被告亦表示沒有,在警署亦於通知書及文件的錯別字旁簽署,對答正常,但案發兩周後卻向醫生透露曾過量服藥。

官認為情況與被告的說法不符,拒絕接納被告證供。

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人:
被告急性認知錯亂、錄影會面提脫離現實情況

裁判官接納事主證供,被告與 X 孤男寡女在房間,鎖上門,被告曾着她「除衫」及伸手到胸前,認為任何正常思想的人均會視為非禮。

至於被告的意圖,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病影響,即使沒有過量服藥,表面上可正常社交,仍可能患急性認知錯亂。醫生續指,被告曾在錄影會面提及 4 次拉扯 X 的衣服,但並無發生,可見他脫離現實情況。

醫生又指,被告的眼神迴避、反應慢、沉默等符合認知錯亂。被告曾在留院期間作出不受約束的性姿勢,被告對 X 作出的失常行為有別於一般情況。

官:難排除急性認知錯亂 意圖存疑

裁判官認為,難以排除被告案發時,如精神科醫生所言,當時因躁狂抑鬱症及失眠,而引致急性認知錯亂犯案,導致失常表現。

官續指,被告患病達 10 年,一直奉公守法,行為良好,又考慮到被告於政總工作 8 個月期間,與事主相處一直相安無事,沒有異樣,而案發時卻在光天化日,鎖上房門非禮事主,行為相當怪異,對他的意圖存疑,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德俊(30 歲)被控於 2021 年 8 月 2 日,在金鐘添美道 2 號政府總部 25 樓政府經濟顧問辦公室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 X。他現已被解僱。

ESCC16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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