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科技城|環保署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 謝世傑提司法覆核指違《環評條例》

新田科技城|環保署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 謝世傑提司法覆核指違《環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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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註冊社工謝世傑,由何珮芝律師行代表;建議答辯人為環保署署長,利害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謝世傑在入稟狀提出 3 個理據,分別是違反《環評條例》、違反程序公義、署長決定違法和不合理。

入稟狀:政府大幅擴發展範圍
環保署沒要求土拓署重新研究

針對《環評條例》,謝世傑指土拓署於 2021 年 5 月向環保署署長提交新田環評的項目簡介(Project Profile),環保署署長於同年 6 月發出項目研究概要(Study Brief),涵蓋 340 公頃土地,列出擬議工程項目。

他指,諮詢於同月展開,顧問公司開始生態調查。至 2023 年 5 月,政府公布大幅擴展新田科技城發展範圍,惟當中擴展範圍並非在 2021 年提出的環評研究概要之內,環保署亦沒再要求土拓署重新申請研究概要。

謝質疑,土拓署於 2024 年提交的環評報告,是建基於與最新工程計劃不符的研究概要﹐環保署署長有條件批准該環評報告欠法理基礎,亦違反環評條例要求。

入稟狀:擴發展範圍無再諮詢
涉程序不公

他指,公眾諮詢及聆聽公眾意見,是環評不可或缺的一環,惟環保署沒就項目擴展部分,要求土拓署重新申請研究概要,或展開法定公眾諮詢,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不獲機會提交意見,涉及程序不公。

至於指署長決定違法和不合理,謝指環評報告不符合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等法定要求,包括未優先考慮能夠避免或盡量減低環境影響的替代方案,相反以發展為首位,如提出「合理使用」大面積的魚塘。

謝續指,環評報告未有盡力探究所有工地內的可行緩解措施、未有為高生態價值魚塘損失,提供足夠及切實可行的補償措施,因此署長決定屬違法亦不合理,入稟推翻其決定。

環評報告提保留雀鳥飛行廊道

環保署署長徐浩光於 2024 年 5 月,就土木工程拓展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提出的申請,有條件批准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環評報告,指會透過改善塘壆、調降魚塘水位及有需要時進行雜魚放養等,以創造環境容量,彌補因發展所造成的生態及漁業影響。

環評報告又提及緩解措施,例如保留靠近落馬洲管制站 300 米闊的雀鳥東西飛行廊道、70 米闊的米埔隴村鷺鳥林的雀鳥主要飛行路徑,以及建立生態走廊,以優化及支持歐亞水獺於落馬洲、三寶樹及內后海灣一帶的活動等。

HCAL12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