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東涌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再因在大圍和中環演奏被控,控方原控以「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早前修改控罪後,改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他否認全部控罪。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整理呈堂片段的謄本。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終批准有關申請,將案押後至明年 1 月 3 日作審前覆核。 被告李解新在庭上指,同意將 3 案合併審訊,以節省資源。他一度斥控方「腦殘」,提議案件應馬上進行,指「我不需要謄本,你在庭上播出來就得。」但其後道歉,指自己過於激動。李亦反對案件押後過長,指會令他「精神壓力好大」,又指若被判罪成會上訴,而被判無罪則會申請索償。
原被控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後修改控罪
被告李解新(68 歲,報稱退休人士)原被票控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指他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同年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36 分至 50 分期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港鐵大圍站出口外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經控方修訂控罪後,改為控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指李解新分別在同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27 分,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他另被加控在同年 9 月 29 日 1830 時,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