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獲薦留任 曾指法院基本職責確保審訊公平 認同替代法律框架保障同性伴侶

李義獲薦留任 曾指法院基本職責確保審訊公平 認同替代法律框架保障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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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終院引李義另案判詞
指法院基本職責確保審訊公平

按規定,終審法院共有 3 名常任法官,而每次上訴聆訊都須由首席法官、3 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本地或海外非常任法官一同參與審理,故在過去 25 年任職期間,李義參與大量終審上訴案。他主撰部分案件的判詞,亦有在部分判詞撰寫個人裁斷。

近年最受注目的國安案之中,李義在內的 5 名終院法官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指,律政司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令辯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終院的判詞引用李義在「李明治案」所寫的判詞,指出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在法律可行方法下,確保審訊得以公平進行,而不會基於無法達致而捨棄它。

支聯會 鄧岳君
支聯會資料案,終院撤銷鄒幸彤 3 人定罪及判罰,但他們此前已完成服刑。圖為鄧岳君勝訴當天在終院外。

終審法院 法官
左至右:終院 3 名常任法官李義(76 歲)、霍兆剛(63 歲)及林文瀚(64 歲)及首席法官張舉能(64歲)。

與 4 法官一致裁定
黎智英、呂世瑜敗訴

在黎智英保釋案,李義與終院另 4 名法官一致裁定黎敗訴。他們指出,《國安法》第 42 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的一般規則,衍生了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門檻要求。終院亦指,法庭沒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

在「呂世瑜案」,李義亦與終院 4 名法官一致裁定呂敗訴,指出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認罪減刑幅度受到國安罪刑罰下限約束,換言之,即使適時認罪亦未必能獲全數三分之一減刑。

林卓廷披露案
提側重立法原意詮釋

李義另亦處理多宗政治相關案件。在「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中,5 名終院法官就控罪條文的詮釋方法出現明顯分歧,李義與首席法官張舉能、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形成多數,最後以 3 比 2 裁定林卓廷敗訴。

李義在判詞提出側重立法原意的詮釋方法,即當明知或懷疑有人因貪污等罪被調查,若披露有調查進行,即使沒提及是貪污等罪都屬違法。他認為,這種詮釋才能應對隱晦方式的通風報信,例如「點頭、眨眼」,達到維護廉署調查保密的原意。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不同意,他們着重文本詮釋,指條文用語只限於貪污調查,沒法支持引伸至廉署的所有調查。

呂世瑜 出獄
呂世瑜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但因刑期下限沒法取得全數三分一減刑,被判囚 5 年。他 2024 年 1 月出獄。

游乃強、林卓廷在 721 當晚都在元朗出現,各自參與了事件。
林卓廷被指在 721 襲擊事件後,披露廉署調查警司游乃強,林認為只披露游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沒有違例。他終極敗訴,終院恢復他的定罪及 4 個月監禁的判刑。

岑子杰司法覆核案
認同須保障同志權利

近年多宗同志平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當中,李義在「岑子杰司法覆核案」與霍兆剛、海外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形成多數,終院以 3 比 2 裁定岑子杰勝訴。

在判詞中,李義和霍兆剛共同裁斷,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感到委身的關係不值得獲承認。

他們同意《人權法案》第 14 條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案件,指該權利因同性伴侶的私生活和尊嚴受到干預而被侵害,例如當其中一人住院時,其伴侶或無法探訪、得知其病情、無法作出醫療決定;又例如當二人決定結束關係,亦難以處理他們共同擁有的資產。

李義亦在多宗同志平權,與終院其他法官一同裁定同志一方勝訴,包括挑戰房委會拒承認家庭成員身分、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的司法覆核案。

出任常任法官 25 年
特首擬「再度任命」

現年 76 歲的李義,於 1978 年獲大律師資格,1990 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1999 年加入司法機構,成為高院原訟庭法官,翌年他先後獲委任為上訴庭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至今在終院任職 25 年,目前任期至 2026 年 3 月屆滿。

政府周四公布,特首李家超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再度任命」李義為常任法官。司法機構解釋,李義已共獲延任 4 次,按規定不能再延任,今次推薦是根據另一條文「再度任命」他為常任法官,任期三年(見報道)。

因應岑子杰案裁決,政府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會以 71 票反對、14 票贊成及 1 票棄權,大比數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