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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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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18 日)就一宗「鷹君集團」相關的民事案件頒下判詞,批評原審高院法官陳嘉信,在 239 段的判詞中,221 段涉抄襲,部分為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而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均全部抄襲勝訴一方,令人覺得法官放棄司法責任。

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頒下的判詞又指,抄襲的程度及方式導致有理可據的冤屈,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地履行司法職務,以至公義的伸張未能彰顯於人前,而令人遺憾地,法庭只能總結,本案司法程序是有缺陷,清楚地構成上訴理據。

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方上訴得直,撤銷原本陳嘉信剔除上訴方申索書部分內容的命令,另批准上訴方修改申索陳述書,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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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上周五(9 日)一宗民事案判詞,揭發《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陳嘉信就「黃道益案」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在上訴時指陳撰寫的判詞,逾 98% 內容皆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詞。上訴庭批評陳全盤抄襲原告,必然會令敗訴一方感委屈,覺得法官「走捷徑」及放棄了其司法責任,最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而上訴庭在判詞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都是陳嘉信。

另外,上訴庭周三(14 日)審理另一宗原審同為陳嘉信的案件時,再度質疑陳的判詞「廣泛整合律師陳詞」,表明對其判決只會「給予很少或不給予比重」。

司法機構周二(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他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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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指她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的兩罪成立,被判監禁 18 個月。

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早前裁定,針對多用途鉗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撤銷該罪定罪及判刑,但駁回有關打火機燃料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上訴,維持原判,總刑期不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四(23 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根據「陳俊傑索帶案」,即使上訴人有意圖在暴動中剪開索帶等物品,亦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圖,故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而另一控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駁回上訴,「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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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謀殺罪成囚終身、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判詞:若非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會維持定罪

男子謀殺罪成囚終身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判詞:若非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會維持定罪
2016 年,一對父子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閒聊期間,遭中年漢騷擾,雙方爭執並大打出手,父親被剌腹致死。中年漢兩度受審均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早前指原審未就被告受酒精影響的情況,正確引導陪審團,裁定上訴得直,改判誤殺罪成及監禁 12 年 9 個月。

上訴庭周四(16 日)頒布判刑理由,指被告出發尋找死者前,兩度回家更衣及持刀,從其刻意舉動可見,他在本案中的精神狀態已接近謀殺意圖,若非原審不正確引導陪審團,上訴庭會維持謀殺定罪。判詞又指,被告受審期間提出多種抗辯理由,包括意外及自衛,沒有明確和堅定的立場,認為他無權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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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漏披露兩證供 入稟追討52萬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未披露所有證供 入稟追討52萬元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19 歲男學生彭裕謙早前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區院,指裁決後發現有警員沒盡披露文件責任,向他漏提供兩證人證供等,向律政司追討共逾 52 萬元賠償。

法官高勁修周五(30 日)頒下判詞,剔除彭裕謙申索,指其申索瑣屑無聊(frivolous)、濫用司法程序、變得學術,及未能披露合理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法官又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言,觀乎本案情況,原審裁判官也不會批准他的訟費申請,並下令彭裕謙負擔律政司一方訟費。

彭裕謙同日親到區院領取判詞,在庭外指需時仔細研究內容,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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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覆核政府修例廢免針紙遭駁回 判詞指有人質疑修例必要性 現制度已能懲罰濫用

郭卓堅覆核政府修例准廢免針紙遭駁回 官稱錯誤理解法例 判詞指有人質疑修例必要性 現制度已能懲罰濫用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於「免針紙」司法覆核案勝訴,高院裁定醫衞局長無權廢除免針紙。政府敗訴後修例,賦權醫衞局局長可廢除免針紙。郭遂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政府修例後,受影響人士無上訴機制,要求法院推翻新例。高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 日)頒下判詞,駁回郭的申請。

高浩文於判詞中形容,政府一方沒有就早前敗訴裁決提出上訴,等同接受判決,認為可視為是「法治在香港彰顯的例子」(an example of the rule of law in action in Hong Kong)。但取以代之的是,政府宣告修例,藉以懲罰濫用免針紙機制的人。但判詞提到,並不一定要透過修例以達到此目的,例如現有的檢控程序及紀律聆訊已可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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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5理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中秋判刑 官:為保國安限言論自由屬必要

羊村繪本案|5 理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中秋判刑 官:為保國安限言論自由屬必要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理事,被指發布 3 本「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還押逾一年後,周三(7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周六中秋節(10 日)求情及判刑。本案是首宗被控煽動刊物罪、被告不認罪受審的案件。

裁決前,前主席黎雯齡及前外務副主席楊逸意,在被告欄內不時交頭接耳聊天,親友則向前秘書伍巧怡「做口型」傳達訊息。5 名被告得悉罪成後神情冷靜,散庭時與旁聽人士揮手。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於判詞反駁辯方指控罪違憲,指現時香港「政治形勢表面上平靜,實際是非常不穩」,又指反政府者「只是潛藏、種子仍在」,認為為保障國安及公共秩序,《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限制言論及出版自由「實屬必要」,控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安的重要工具,而非指它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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