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和醫療黃良堯否認非禮 醫生指事主不宜出庭 辯方反對押後 官批准

楷和醫療黃良堯否認非禮 醫生指事主不宜出庭 辯方反對押後 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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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醫生證明
指事主不適宜出庭

控方周五呈交東區醫院醫生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押後續審。文件指 X 生理及心理上不適宜出庭(unfit to attend court),並出現發燒。

辯方質疑文件簡短,又指不論是先前的抑或今天的醫療文件均沒有確實的診斷結果,證明 X 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認為該病情只是 X 自己聲稱,質疑是「自編自導」。辯方指,法庭應該傳召 X 出庭,由法庭判斷其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作供。

黃良堯
黃良堯(資料圖片)

辯方:押後對被告不公

辯方又指,X 在 7 月中稱因身體狀況不適合作供,望控方不要傳召她出庭,惟控方沒理會其訴求,至開審後,現時又因 X 的狀況而需要押後,質疑「控方取態一時一樣,令辯方無所適從」。

辯方又指,被告因本案心理健康出現問題,再拖延會對他造成額外的心理影響,其事業、生意、社會地位亦同受影響。

辯方指,被告雖然聘請私人律師,惟為了節省金錢,只在這兩天審訊才讓資深大律師出庭,明白需要關注 X 的福祉,但被告人因此浪費兩天的訟費,「唔明點解可以對被告人咁不公平呢?」

辯方質疑事主延誤審訊

辯方又認為 X 不配合調查,指警方早前約見她錄口供,時間、負責警員均由 X 提出,又指 X 亦向警方提出,給予她空白的口供紙,由她與律師自行錄口供再給予警方,亦質疑 X 是延誤本案的審訊。

辯方質疑,X 控制警方錄口供、如何審訊等司法程序,望法庭考慮是否接受控方的押後申請。

官批准押後續審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認為,目前不合適,亦無需評論 X 有否誇大病情,惟接納辯方對醫療報告的說法,認為報告欠缺對創傷後壓力症的證明,但有提及 X 其他身體不適。

官考慮雙方陳詞、醫療證明及案件時序,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24 日再審,並准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及離港。

被告黃良堯(50 歲,報稱商人),被控 1 項猥褻侵犯,指於 2024 年 5 月 9 日,於中環卑利街 65 號地下「Kinsman」猥褻侵犯女子 X。

ESCC37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