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強吻男學生 9項非禮、2項襲擊罪成 涉7事主、1人未成年

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強吻男學生 9項非禮、2項襲擊罪成 涉7事主、1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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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保釋
指被告曾還押26月

被告林俊一(現 39 歲,歌唱老師)被控 17 項猥褻侵犯罪及 3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日期橫跨 2008 年至 2023 年,涉及 11 名男事主,事發時年齡介乎 15 至 34 歲。其中一項涉及事主 F 的非禮罪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最終被告 9 項非禮、2 項普通襲擊罪成,涉及 7 名事主。

被告林俊一周四被裁定罪成後,獲准保釋。他離開區域法院後,狂奔到旁邊酒店,再登上的士離開。(《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讀出被告的背景,指他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無案底;官下令為涉及非禮控罪的 6 名事主索取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了解其重犯機會。

辯方申請保釋,指被告曾還押 26 個月,扣除獄中行為良好,相等於 39 個月的量刑起點。官批准保釋,另新增條件,要求被告遵從感化官的指示,否則屬違反保釋條件。

案情:被告自稱曾任醫生
為15歲事主「檢查」

暫委法官鍾偉強在判詞歸納案件背景指,年僅 15 歲的事主 X 在 2023 年 7 月報案,指遭被告非禮,令事件曝光,有人在網上成立一個稱為「林俊一歌唱老師苦主團」的群組,其後陸續有投訴人主動或被警方邀請,與警方聯絡作出投訴。

判詞引述案情指,15 歲事主 X 供稱在 2023 年 5 月開始,跟隨被告學唱歌,在同年 5 月尾至 6 月頭某日上課時,被告指示他仰卧在一張瑜珈蓆,做伸展動作,期間被告問他「係咪日日打飛機」,又要求 X 脫褲讓他檢查,X 拒絕及拉住褲子,不斷說「唔好啦」,被告自稱曾任醫生,著 X 供他檢查,並扯下 X 的短褲及內褲,用手指摸其陰莖約 2 至 3 分鐘。

同年 7 月 7 日上課時,被告要求 X 仰卧在瑜珈蓆上伸展,期間隔住短褲摸其陰莖 1 至 2 秒,X 說「你咁做我好唔舒服」,被告回應「如果你想做明星嘅話……你咁樣俾人非禮你先會紅㗎,咁樣做好正常㗎」,並繼續摸其陰莖 2 至 3 次。離開課室前,被告拉 X 到他身旁並吻其面部兩次,說「你真係好可愛」。兩日後,X 向結他老師講述事件,老師安排他與學校社工對話,由社工安排報案。

官:不理解教唱歌為何涉檢查性器官

辯方爭議,X 同意相關接觸,指事發後他繼續上課,可能他事發時沒有反對,或反對不夠強烈,令被告真誠相信他同意相關接觸。被告亦誤以為 X 年滿 16 歲,可以給予同意。

官認為 X 的證供誠實可靠,受盤問下沒有動搖,又指案發時被告教授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不接納檢查性器官是教唱歌的一部分,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任醫生、學習醫學,即使 X 真的同意脫褲讓被告觸碰其性器官,「這同意亦非合法取得」,因此裁定兩項非禮罪名成立。

34歲事主指18年前遭非禮

另一項非禮罪涉及 34 歲事主 I,指控在 2008 年,到被告位於上水的住所進行人物專訪時遭非禮,當時他是一名 17 歲學生。I 指事發時專訪已結束,被告把 I 推到床上,脫去雙方的衣服,叫 I「含」,他拒絕及稱「唔好」,其後感到被告用手指撩動其肛門,並自瀆至射精,I 曾叫「痛」及嘗試避開被告。事後 I 與被告傾談一會後才離開。

I 供稱因害怕母親擔心,當時亦未肯定自己的性取向,怕被人取笑,因此沒有告訴任何人。至 2023 年 7 月,I 得悉被告被捕,留意到有受害人年紀很輕,覺得自己也應該站出來。

辯方指出,事發時 I 配合被脫去褲子,亦是他要求到被告家中,傾談間問及被告是否同性戀者,並自稱是同性戀者、有性經驗,與被告互相手淫後,要求被告替他口交及觸摸自己肛門,被告拒絕及穿回衣服。I 庭上否認辯方案情。

官:不太理解事主為何沒明顯反抗

官在判詞分析,「不太理解」事發期間,I 除了拒絕口交、呼痛及縮腳避開被告外,「並沒有作出其他比較明顯的抗拒行為,期間亦沒有呼叫或求救」,事後亦沒有即時離開,I 解釋擔心受傷、自己膽小、會被被告捂口等,「均難以完全解釋其對事件的反應」。

官續指,事發僅一至兩個月後,I 同意在住所與被告見面,「這行為與一個曾被性侵犯的受害人反應大不相符」。事發 7 年後,I 主動向被告發出訊息,表示對被告沒有負面看法,並指「我被前伴侶管制着不能跟朋友交往」,又邀請被告出席他的音樂會。官認為這導致他對 I 指稱,不同意事發時的性接觸「有所保留」,因不肯定兩人實際的性接觸、是否獲同意,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事主接受按摩時被摸下體

其餘 9 名事主均指控被告在授課時,以按摩「高音穴位」、推拿放鬆肌肉、檢查痔瘡等為由,觸摸事主的下體、為事主手淫等;其中 3 人指遭被告強吻,涉及 3 項普通襲擊罪。

其中事發時 25 歲的事主 B,指在 2020 年與女友一同到被告的教室學習唱歌時,被告以令 B 吸呼更暢順、音量更大為由,指示 B 在瑜珈床上按摩,期間突然「揸」B 的陰囊和陰莖,B 受驚,立即拉起長褲,被告則解釋指他「自瀆過度,需要按摩吓」。

B 的女友亦出庭供稱,被告指 B 的腎不好,需要按摩膀胱,她見到被告的手非常接近 B 的性器官,其後 B 驚呼及隨即拉起褲子及下床。此事後兩人曾討論是否報警,最終決定不再去上課。官裁定 B 及其女友的證供誠實可靠,涉案行為亦必然構成猥褻,裁定被告非禮罪成。

9罪不成立
官:事主解釋牽強

涉及 22 歲事主 D 的其中一項非禮罪,官認為 D 同意被告協助塗抺潤膚膏紓緩紅疹,亦多次供稱事後回想才覺得有問題,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可能相信 D 同意其行為,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項涉及強吻 D 的普通襲擊罪則成立。

18 歲事主 E 指控被告為他按摩時,按壓其恥骨及捏其陰莖兩側,官認為他事後繼續上課,並解釋想與被告「好來好去」的理由「甚為牽強」,在被問及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出入時,解釋前後矛盾,「實難以令人信服」,對其可信性有保留,因此裁定該項非禮罪不成立。

官指部分事主證供不合情理

23 歲事主 G 供稱跟隨被告學習按摩和修眉時,被觸碰下體及強吻。官認為證供令他難以理解事情發展的原因,「更不明白就算是學習按摩,如何能發展至兩人裸露下體」,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 G 指稱被強吻後,他離開時面帶笑容,與被告表現親䁥,兩人的談話內容顯示關係非常良好,證供不合情理,裁定各一項普通襲擊和非禮罪均不成立。

34 歲事主 H 則指被告以穴位按摩為由,握住其下體。官認為他有相當人生經驗,「應該理解到就算按摩可以幫助唱歌技巧,亦不可能包括握着陰囊或陰莖搖動的行為」,不理解 H 為何繼續與被告單獨上課,甚至帶同女友上課;辯方展示 H 在「苦主」群組的留言時,H 表現迴避,令官對其可信性有所保留,裁定該項非禮罪不成立。

官指有事主沒有明顯反抗
可能令被告相信獲同意

另有事主指控被告多於一次非禮他,官信納部分指控成立,但有部分控罪不成立。其中 22 歲事主 F 指控遭被告強吻及替他手淫,官裁定各一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但其後一項涉及手淫的控罪,雖然 F 不同意被告的行為,但是次已是兩人第 3 次有親密接觸,被告問 F 平時是否與其他男子這樣做,F 只回答沒有及「我都唔想」,沒有其他反對或反抗行為,整個事件的過程「確實可能令被告人相信 F 同意他的行為」,因此裁定無罪。

28 歲事主 J 指遭被告按摩期間揉捏下體,官認為其中一次按壓下腹未必可構成猥褻,因此罪名不成立;但另兩次揉捏下體,官不接納與歌唱技巧有任何關係,亦相信 J 不同意該兩次接觸,裁定兩項非禮罪成。

DCCC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