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歲男社工涉於 2023 年,在工作的深水埗宿舍猥褻 3 名 15 歲男童,包括觸摸男童的陽具等。他否認 4 罪,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周二(8 日)裁定他其中 3 罪成,餘下一罪不成立。官押後至 6 月 10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官另索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的背景報告。
法官在判詞提到,兩名男童事主提及遭被告非禮時,均顯示受困擾,例如會垂下頭、避開心理學家的眼神、羞於啟齒、顯示不舒服、抗拒 、不耐煩及發怒等。院舍主任則形容,有男童供述事件時顯得「身震口顫」。
官指,相信兩名事主的困擾非虛構,誠實可靠,裁定被告其中 3 罪成。至於不成立的控罪,官指是因為閉路電視片段與第三名事主的證供有矛盾。
判詞:被告非誠實可靠
錄影會面、庭上的版本不同
本案涉及 3 名男童 X、Y 及 Z。庭上證供指,被告曾以示範內地警察搜身為由,將手伸入 X 的毯子內,觸摸其陽具。針對 Z ,被告被指兩度將手伸入其褲內,直接摸其陽具及為他手淫,其中一次導致 Z 勃起。至於 Y,有證供指當他返回宿舍,被告對他搜身,期間隔著其短褲觸摸其陽具,並詢問 Y 是否藏有違禁物品於私處,搜身持續數秒。
法官在判詞提到,被告於錄影會面的證供,與其庭上作供,對不同的非禮事件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描述,認為被告在不同情況作出對自己有利的答案,並非誠實可靠。
判詞:Z 證供清晰明確
從表現可見受困擾
判詞續提到,就著涉及 Z 的兩項非禮罪,官認為 Z 的證供清晰明確、前後一致及合情合理,Z 誠實可靠。官亦留意到 Z 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受困擾,如垂下頭、避開心理學家眼神、對事情羞於啟齒、語音不清、聲線低沉等,亦有長時間停頓 、顯示不舒服、抗拒、不耐煩及發怒等 ,而庭上 Z 亦有不耐煩 、抗拒等情況。
官認為,Z 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困擾,亦信納其困擾並非虛構,裁定案發時,被告伸手入 Z 的褲內,蓄意地觸碰他的陰莖及陰囊,兩項非禮罪成。
判詞:X 作新近投訴
表現亦可見受困擾
至於涉及 X 的控罪,判詞提到,辯方質疑 X 被非禮後卻沒有即時逃避或作出投訴。官反駁指事出突然,X 只是一名男童,又在半夢半醒間被社工非禮 ,因此在慌亂下,其反應並非不合理。
判詞提到,X 事後向院舍另一男童 A 提及被非禮,A 亦於庭上作供引述事件。而當院舍主任經過時,A 向主任提到 X 遭被告觸摸一事,主任亦目睹 X「身震口顫」地講述事件。官認為,這是 X 受困擾的表現,再加上 X 向男童 A 及主任的投訴,3 人證供互相脗合、相輔相成,證明 X 證供可靠,相信他當時遭被告非禮,裁定被告藉故蓄意 3 次觸碰 X 的下體。
針對 Y 的非禮罪,判詞提到閉路電視片段,與 Y 的證供有矛盾,法庭無法確定事發經過,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否認 4 罪
控罪指,被告 K.E.(案發時 37 歲,報稱社工)被控 4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指他於 2023 年 6 月某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某宿舍猥褻侵犯 15 歲男童 Z;以及同年 7 月 10 日,同地猥褻侵犯15 歲男童 X、Y、Z。
DCCC3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