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死因研訊|女工污水廠井口工作身亡 官裁死於不幸沒額外建議 死者夫擬續民事索償

死因研訊|女工污水廠井口工作身亡 官裁死於不幸沒額外建議 死者夫擬續民事索償

分享:

死者王喜梅,終年 46 歲,其丈夫列席聆訊,家屬沒有律師代表;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吳美華;列作利害關係方的渠務署由大律師葉海琅代表,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主審。

死者丈夫:預咗係咁樣

死者丈夫李金華散庭後回應記者提問,表示對裁決沒有回應,「預咗係咁樣」,但會繼續民事索償。

死者丈夫李金華。(資料圖片)

李認為勞工處建議合適,惟對渠務署所提出的中央電子平台可行性有保留,「有啲嘢講就得,做就未必做得到」,又指雖根據過往經驗,李可得知此類工程有其危險性,但他們無法得知工地哪裡有危險,「實際清楚嘅係渠務署」,缺乏經驗的工人或只能根據署方指示工作,認為署方應該加強與承判商的溝通。

官:死者夫沒到控制室登記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綜合證供指,案發當日早上約 9 時 30 分,死者丈夫李金華一行 5 人到達小蠔灣污水處理廠,而根據「開工紙」條款,李到達後應通知控制室主管,但李並無前往控制室,僅電話聯絡渠務署一級監工胡海鋒。

官續指,胡遂指派二級監工陳偉樂與李跟進工程,陳當時有根據密閉空間查核表作出查核,惟並無逗留至一行人開始施工,亦無確認李和工人施工時有否使用安全設備,而陳和被指派負責留意工程的高級技工鄭偉文,於當日其後時間均只看到工人留在地面,無法確認工人當時有否開工及佩戴安全設備。

官提及死者王喜梅在案發當日所操作的氣體偵測儀器,指李供稱與儀器供應商的紀錄並不相符,官指出儀器曾在 2020 年 11 月 1 日作出校正,惟紀錄並無顯示相關資料,而供應商代表作供時並沒解釋,官認為該紀錄並不準確。

官:有學生取污泥樣本
故啟動離心機釋出硫化氫

官指,死者丈夫李金華等 3 人下井工作,案發當日下午約 4 時,工程接近完成,工人準備離開時,回流井突然流出污水、湧現異味,井中 3 人暈倒,在井外的工人鍾偉民嘗試下井救人但亦暈倒,死者向高級技工鄭偉文求救,鄭通報上司並致電控制室報警,鄭等渠務署職員到達現場後,隨即安排風機,以提供新鮮空氣,並且暫停離心機的運作,停止污水繼續排出,二級監工盧偉雄在佩戴合適的安全設備下,下井作進一步救援,

針對回流井出現有毒氣體原因,官指當日有浸大學生前來拿取脫水污泥樣本,助理電氣督察鐘智偉要求操作員朱偉文啟動離心機,朱在得到控制室的同意下,啟動離心機,導致有毒氣體,即硫化氫釋出。

官指死因為硫化氫中毒

官綜合案中證據及現場環境因素,認為死者當日救丈夫心切,他人阻止無效,在沒有戴安全設備下入井,最終吸入高濃度硫化氫後暈倒,撞傷胸部,跌入水中遇溺,獲救時已昏迷不醒、沒有呼吸,送院後搶救無效死亡,而其左臂則相信是遭到水泵螺旋槳切斷。

官根據相對可能性標準,裁定死者死於不幸。

官促渠務署盡快全面執行長期措施

官引述渠務署和勞工處事後的調查報告,認為兩份報告建議重點大致相同,而渠務署事後已大致執行一系列中短期措施,包括規定承判商進入工地前須到控制室登記、實施「上鎖掛牌」制度、制定應變計劃,作出定期演習、安裝緊急電話站或按鈕,並每 30 分鐘致電工地內的前線人員等。

官又提及,承判商應向監工提供拍照紀錄及文件副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風險評估、工程證明書、工人證書、工人穿佩戴安全裝備後的照片等,官認為勞工處及渠務署所指出的建議合適、合理,故全面採納,毋須再給予建議。

惟針對渠務署所提出的兩項長期措施,官促請署方盡快全面執行,包括推行具有影片分析功能的閉路電視鏡頭,偵測異常或緊急情況,以及全面使用中央電子平台,以管理和記錄工作流程及通訊、工地監督、工地出入紀錄,亦應數碼化監督系統,讓系統與智能裝置相容。

官裁決後,向家屬致以深切慰問,表示對事件感到難過,冀類似事件不會再發生。

CCDI-1053/2021(MC)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專題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