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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無家者黎民十疑還押期間以褲纏頸亡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殺」

死因研訊|無家者黎民十疑還押期間以褲纏頸亡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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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一致裁死於自殺
曾「間斷地自己用長褲勒頸」

4 女 1 男陪審團一致裁定,黎民十死於自殺,而導致他死亡的傷害或疾命,為法醫英浩雲在解剖報告中所列的 3 項死因,依次為頸部受壓、自我勒斃及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至於黎的受傷時間、地點及情況,則裁定為 2020 年 10 月 8 日早上 11 時 11 分至 37 日,「間斷地自己用長褲勒頸」。

陪審團並向懲教署提出 3 項建議,包括指小欖內「收症及觀察病房」,現行 4 人架構並不足夠,應考慮增加助理,協助小欖內東、 西翼工作;而被放入「醫學觀察名單」的還押者,每 15 分鐘巡查的指引,必須是親身,而不可以觀察閉路電視取代;另增設顯示屏,把閉路電視格數由 16 格變成 8 格。

官指證據僅得
死於自殺、存疑兩選項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早上引導陪審團,指「除咗自殺呢個方向之外,喺本聆訊中,見唔到有證據指向其他方向」,因若死者除褲勒頸是自殘行徑,就不屬死於意外;而當時死者身處囚室並無其他人,故亦不會指向他殺或非法殺人的方向。

官又指,據法醫英浩雲說法,其判斷死者直接死因是頸部受壓,此並非自然產生的可致命病況,故現階段證據只見指向自殺。

周續指,考慮死者除褲勒頸一事算否死於自殺,判斷標準應要至毫無其他合理懷疑。若沒法判斷為死於自殺,就要考慮死因存疑。至於死者精神狀況,目前沒有證據,故難予結論。

官歸納案中證據
懲教員案發時沒親身巡視

周同日亦歸納案中證供,其中提及死者因曾有自殘行為,被小欖精神病院醫生放入「醫學觀察名單」,指引列明懲教人員須每 15 分鐘內,親身巡視名單內囚犯狀況。而案發時負責看守囚犯、時任一級懲教助理丘威強則供稱,案發時人手少、工作量亦重,就沒親身巡視,改為從閉路電視察看。而就算他有親身巡視,礙於職權他也不能直接入房看囚犯,只能從門外觀察。而他觀察閉路電視時,以為死者只是脫癮徵狀起而脫衫、正在睡覺。

周又表示,陪審團可根據案中證據,為事件給予建議,例如如何防止類同死亡事件、危及生命情況發生,亦可就工作上不足之處給予改善建議,並提及證人之一、總懲教主任曾稱他服務懲教 30 年,都未曾見過羈留者以「咁樣方式去自殘」。

黎被發現疑以褲纏頸
送院搶救 翌日不治

綜合庭上資料,越南藉死者黎民十(LE Van Muoi)在 1987 年來港,1995 年已居於望后石越南難民營,至 2000 年該難民營關閉後,轉在深水埗通州街露宿,有吸毒習慣。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在小欖精神病院就涉藏毒罪還押期間,被發現疑在地面以褲纏頸,送院搶救後,翌日早上 10 時 18 分證實死亡,終年 54 歲。

《法庭線》根據死因研訊中不同證人的證供,整合案發時序:

由於事件涉及還押者在羈留下死亡,按例須展開有陪審團參與的死因研訊。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連同 4 女 1 男陪審團審理,死者家屬未有出席,懲教署列為有利害關係方。案中共傳召 14 名證人,及宣讀一份書面口供。

CCDI-888/2020(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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