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薑啤內有蝸牛,可向製造商索償嗎?

法律101|薑啤內有蝸牛,可向製造商索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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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薑啤案

時間回到約 1932 年,在英國蘇格蘭小鎮佩斯利(Paisley),Donoghue 女士(原告)和她的朋友光顧咖啡店。朋友為她點了一支薑味啤酒,這枝薑啤由暗色不透明玻璃製成,樽口由鐵蓋密封,樽身標籤寫了製造商 Steveson 先生(被告)的姓名和地址。

店員首先把部份的薑啤倒進杯內,原告之後喝了幾口,但當朋友把剩餘的薑啤倒進杯時,樽內卻流出一隻分解了的蝸牛。原告因此受到驚嚇和患上嚴重腸胃炎,遂向被告提告,要求賠償。

原告的立場是被告作為製造商,有責任設有工作系統確保沒有蝸牛進入酒樽,和檢查系統確保酒樽內沒有蝸牛,而被告沒有履行這些責任,導致意外發生。

另一方面,被告的立場是即使事實上是如此發生,法律上也不構成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意思是法律從未認可在這種情況下,製造商需向顧客賠償。

雙方就案件應該繼續(讓原告有機會提出證據,之後再決定結果)還是應該立即被駁回(即使有足夠證據,法律上也無法索償)展開訴訟。

一審時,單一法官批准原告繼續訴訟。二審時,法庭以三比一大多數批准被告的上訴,駁回原告的申索。終審時,法庭以三比二批准原告的上訴,恢復一審的決定。

反對申索的理由

在這場訴訟中,主要反對申索的理由是當時的法律着重「違反合約」(breach of contract)的訴訟因由,意思是雙方需有合約關係,違約一方才需向對方賠償。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沒有合約關係,合約充其量是在被告和咖啡店之間,以及咖啡店和朋友(為原告點了啤酒)之間。

如同其他法律原則,「違反合約」的訴訟因由也有例外。例如,雙方沒有合約關係,但是貨品本身是危險的,或製造商知道貨品是危險的,那麼製造商便可能需向對方賠償。

但在本案中,薑啤本身不是危險物品,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實際知道薑啤內有蝸牛,原告的說法只是指出,假如被告有盡合理的謹慎(reasonable care),他理應知道薑啤內有蝸牛,而這是危險物品。

支持申索的理由

另一方面,原告的主要理據是製造商對公眾的責任,不應被如此狹窄定義,而是應按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在本案中,當被告製造和售賣予人食用的貨品,並把它包裝致零售商和顧客無法檢查它的內容時,被告便對顧客負有責任,需盡合理的謹慎確保貨品不會損害健康。

相關的案例

雖然在本案之前有一些相關的英國案例,但是他們的結果並不一致,當中包括:

似乎支持申索的案例

  • George v Skivington 洗髮水案:被告製造洗髮水時疏忽,令洗髮水變得不適宜使用。洗髮水被原告購買,並被他的妻子使用,令她受傷。3 名法官裁定如賣家知道貨品是供何人使用,他對該人便有責任,因此被告需向原告賠償
  • Elliott v Hall 貨車案:被告僱用貨車運送煤炭給原告,原告在卸貨時因貨車有缺陷而受傷。兩名法官裁定被告沒有確保貨車不在危險狀態,違反對原告的責任,需要賠償
  • Oliver v Saddler & Co. 纜吊索案:被告裝卸工人提供纜吊索,把貨物從船上運到碼頭供原告搬運工人處理,原告因纜吊索有缺陷而受傷。法庭考慮到原告沒有機會自行檢查纜吊索而需依賴被告,裁定被告對原告有責任確保纜吊索適宜使用
  • Grote v Chester and Holyhead Ry. 大橋案:被告興建鐵路大橋時疏忽,令大橋倒塌和原告鐵路乘客受傷。法庭表示如被告沒有盡合理的謹慎興建大橋,原告便有權獲得賠償

似乎反對申索的案例

  • Dixon v Bell 上彈槍械案:被告吩咐青年僕人到他的房屋,取回已上彈的槍械,並要求業主幫忙移除內裡的火藥。僕人成功取回沒有火藥的槍械後,向原告的兒子發射,令他受傷。原審法庭裁定申索成功。上訴法庭駁回重審要求,並表示當被告為槍械上彈,製造並知道它是危險品,他便有責任確保它是安全的
  • Langridge v Levy 明知的虛假陳述槍械案:被告向原告的父親售賣槍械,並聲稱該槍械是安全的。該槍械在原告使用時炸開,令他受傷。原審法庭裁定申索成功。上訴法庭表示如被告向第三方故意虛假陳述,並知道貨品會被原告使用,原告便有權索償
  • Longmeid v Holliday 無知的虛假陳述燈案:被告向原告售賣燈,並聲稱該燈是安全的。該燈在原告的妻子使用時炸開,令她受傷。法庭裁定由於被告不知道該燈有缺陷,原告的妻子不能依賴「欺詐」的訴訟因由,而由於她並非合約方,她也不能依賴「違反合約」的訴訟因由
  • Bates & Catey & Co. 炸裂薑啤案:原告向店家購買被告製造的薑啤,並因樽身爆開而受傷。法庭裁定薑啤本身不是危險物品,被告也不知道該薑啤是危險的,因此他沒有責任,即使他盡合理的謹慎去檢查的話,理應發現該薑啤的樽身是危險的
  • Gordon v M’Hardy 罐頭案:原告向被告店家購買三文魚罐頭,原告的兒子進食後中毒身亡。法庭裁定被告沒有干擾罐頭,也沒有機會檢查罐頭,原告的申索沒有訴訟因由
  • Mullen v M’Gowan 老鼠薑啤案:案情與本案相同,除了薑啤內的蝸牛變成了老鼠。法庭裁定製造商無需對顧客賠償

薑啤內是否有蝸牛
成為懸案

上述蝸牛薑啤案的上訴只是處理申索在法律上有沒有成功機會,當中假設了原告的指控事實上有發生。

一方面,假如法律上根本沒有成功機會,即使原告能證明她的指控事實上有發生,申索仍會失敗。另一方面,由於法庭經上訴後確定申索在法律上有成功機會,便需探討原告的指控事實上是否有發生。如有,申索便可能成功。如沒有,申索便可能失敗。

因此,原告上訴成功後,原獲准於 1933 年 1 月進行審訊,準備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申索,包括當天她如何發現薑啤內有蝸牛、她有何損失和被告有何疏忽。然而,於審訊前兩個月,被告去世。

約一年後,原告和被告的遺囑執行人達成和解,據說被告方同意賠償 200 英鎊,而原告最初申索 500 英鎊。換言之,到底那支涉案薑啤內是否有蝸牛,法庭最終並沒有機會審理。

案例為「疏忽」定下基礎
引伸至日常不同情境

這宗案例之所以成為必修,是因為它為「疏忽」(negligence)的訴訟因由定下基礎:假如被告對原告有責任,而被告有違反責任,令原告蒙受損失,原告便可向被告索償。

常見的例子有交通意外(司機和行人等之間的責任)、工傷(僱主和僱員等之間的責任)、醫療事故(醫生對病人的責任)。疏忽、誹謗(defamation)和滋擾(nuisance)等項目,均屬於侵權法(tort law)的範疇。從這宗案例可見,今時今日一般人認為合理不過的事情,於 90 年前在英國法律界卻是眾説紛紜。一個法律制度如何確保法律統一和清晰,如何確保法律與時並進,不受僵化的傳統束縛,以及如何確保法律公正,平衡權利和權力,或許正正反映它與理想法制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