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製造商蓄意把異物加進飲品,一般人都會認為製造商違法。然而,假如它只是不小心,例如沒有好好檢查製成品,沒有發現內裡竟然有蝸牛,那麼它需向喝下這支「特製品」的人士賠償嗎?
今期「法律101」為大家介紹一宗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經典案例,亦是修讀法律的必讀入門案例之一:Donoghue v Stevenson。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假如有製造商蓄意把異物加進飲品,一般人都會認為製造商違法。然而,假如它只是不小心,例如沒有好好檢查製成品,沒有發現內裡竟然有蝸牛,那麼它需向喝下這支「特製品」的人士賠償嗎?
今期「法律101」為大家介紹一宗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經典案例,亦是修讀法律的必讀入門案例之一:Donoghue v Stevenson。
23 條「新煽動罪」的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是法庭首次按提升最高刑罰的新法例判處刑罰,量刑起點備受關注。其中,有舊煽動罪案底的兩名被告,裁判官皆以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水平與舊罪的譚得志案一樣。餘下一案,官則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3 案均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3 被告同樣由大狀關文渭代表。關引上訴庭有關「危駕致他人死亡」罪的案例,指調高最高刑期也不等於刑罰要隨之調高;蘇則引另一案例反駁,指關引的案例法律原則有錯。
蘇又指,調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藉嚴刑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必須考慮。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案發時 21 歲的女職員,涉將幼童抱起,拋向牆及地面,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成立,判囚 3 個月。控方不服刑罰過輕,提出覆核,周一(2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強調本案涉及違反誠信和侮辱成分等加刑因素,判監 3 個月不足以反映,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會引致嚴重後果的訊息。辯方則認為刑期恰當,並無過於寬大。暫委裁判官葉啓亮聽畢雙方陳詞,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裁決。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高院原訟庭 2019 年就一宗販毒案件,判處當時同類案中最重的刑期,涉案的男子被指販運市值逾千萬港元、逾 34 公斤的冰毒,經審訊後,連同棄保潛逃被判囚 37 年 4 個月。該男子其後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6 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准許他下調刑期至 33 年。
本案主要爭議量刑原則,應採哪一個案例的方法。判詞提及,原審判刑時,引用上訴庭在 10 多年前下達的販毒案量刑指引,而該案主要根據毒品數量,裁量被告的刑期;但近期上訴庭就販毒案有新的量刑指引,著重由法官判斷被告在販毒中的角色及罪責,給予法官酌情權判刑。
而是次上訴庭認為,應採新案例。判詞又提及,上訴人如行為良好、獲得懲教刑期扣減,仍要服刑 22 年,待他出獄之時已屆六旬,已非可勞動的人,因此他被判囚 4 月的棄保潛逃罪是否准分期執行,也作用不大,遂准同期執行。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她被控藏毒、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罪,另因潛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喬周四(11 日)在區院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藏毒罪獲存檔法庭。被告還押至 1 月 30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引述同案其中 7 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判囚 10 月的案例。法官陳廣池問及控方「你哋唔覺得輕咩?」其後稱該案例的判刑「並不合適」;指「咁嘅社會環境,咁大規模嘅行動、跨境罪行,遠超於其他妨礙司法公正嘅情況」。
陳廣池提及,法庭判刑時要審視當時的環境;就辯方指,喬及其他 7 名被告的案情背景一致,若因由其他法官審理,而被判得較重,是極不公平,陳廣池則指「佢可以上訴㗎」。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香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制度,而普通法其中一個最大特點,就是法院會跟從以往具約束力的「案例」作出判決。但究竟何謂「案例」?哪級法院的判例才有約束力?判詞中哪一部分才有約束力?海外判例對香港法院又有約束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