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前浸大學生會成員及一名 28 歲男子,被指於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8 月,以報銷為名欺詐浸大學生會,提取學生會戶口內約 75 萬元款項。3 人被控串謀欺詐及交替的盜竊罪,28 歲男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涉款約 364 萬元。
28 歲男子早前缺席首提堂,其案件周二(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現身法庭,暫時毋須答辯。控方指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明年 1 月 8 日再訊,以準備相關文件,獲裁判官莫子聰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不可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 1 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條件保釋。
被指以報銷為名欺詐
被告依次為陳俊暹(21 歲)、翁碧淇(24 歲)及朱棨燊(28 歲)。3 人均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朱另被控 3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
就串謀欺詐罪,3 人同被控於 2023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莊佩賢,即不誠實而虛假地向莊佩賢表示,莊佩賢須向陳俊暹及/或翁碧淇及/或朱棨燊報銷某些款項,而誘使上述莊佩賢從以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名義開立的一個恒生銀行賬戶,及一個東亞銀行銀行賬戶中,提取合共港幣 749, 457 元。
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則指,3 人於以上同一時間,在香港偷竊港幣 749,457 元,而上述物品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而朱所面對的 3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指朱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即一筆位於眾安銀行一帳戶內總額為港幣 1,331,077.07 元的款項、一筆位於 MOX 銀行一帳戶總額為港幣 1,647,494.6 元的款項、一筆位於渣打銀行一帳戶總額為港幣 660,193.31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兩被告曾任學生會成員
據浸大學生會社交媒體資料顯示,陳俊暹、翁碧淇曾任浸大學生會第 56 屆幹事會的財政秘書、福利幹事,其後內閣所有成員請辭。學生會評議會之後委任陳、翁為臨時行政委員會的財務委員、副主席,翁其後再獲委任為主席。
2025 年 10 月 31 日,學生會評議會委任另外 7 人為第 58 屆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成員。及至 12 月 5 日,浸大學生會在社交媒體發布聲明指,校方通知會方,決定無限期暫停浸大學生會的營運。
KCCC32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