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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法律 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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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看法庭報道,應該都聽過「交替控罪」這安排,其實是甚麼?是否等於加控呢?

甚麽是「交替控罪」?

交替控罪多以兩罪為一組理解。一般是一項主要控罪,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

為甚麽要有交替控罪?在控方立場而言,當控方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或因案情複雜而不能確定案中的證據,可證明被告干犯哪一項控罪,就可以交替方式提告,確保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告錯罪」而令被告得以全身而退。

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法庭考慮交替控罪,可以確保被告的定罪,不會過度或不足(over-convicted or under-convicted)。

顧名思義,「交替」控罪只能二選其一,不會兩罪同時罪成。法庭或陪審團裁決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主要控罪。如認為主要控罪不成立,才會考慮交替控罪。所以,當控方新增交替控罪時,不等於被告被「加控」另一項獨立的控罪。

交替控罪的形式?

(1)明確加控

交替控罪能以兩個形式出現。其中一個是控方明確地在控罪書上加控一條交替控罪。

《裁判官條例》第 10(2) 條訂明:

如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舉例,「搶劫」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透過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而進行盜竊。如果被告行劫時用刀斬傷另一人,但案中就被告盜取財物的證據不明顯的話,控方可以加控「有意圖而傷人」作交替控罪,以免因爲盜竊行為的證據不足,而令被告完全無罪釋放。

(2)「大包細」罪行

此外,即使不在控罪書上明確加控,交替控罪還能以俗稱「大包細」罪行的隱含形式出現。這種形式法律上稱為「交替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

所謂「大包細」罪行,是指有些嚴重罪行的控罪元素,本身已包含一項較輕的罪行。可說是「天生」就附帶一項較輕的交替控罪。

例如「暴動」罪的兩個元素,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就包含了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如在 2019 年反修例示威後首宗開審的暴動案「赴湯杜火案」中,控方曾引用上述條文,要求法庭同時考慮非法集結罪,作為暴動的交替控罪。

另一例子是「販毒」罪。「販運」的定義可包括「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這可包含「藏毒」罪的犯罪行為。視乎案情,尤其當涉案毒品數量不多時,法庭可考慮以「藏毒」罪作為交替控罪。「強姦」及「非禮」也是「大包細」罪行的常見例子。

法官有權決定不考慮「細罪」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51(2) 條,當控罪書上的罪行,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另一罪行(即另一「細罪」)時,如果法庭裁定主要罪行不成立,便需進一步考慮「細罪」是否成立 。

所以,如果法庭認為案中的事實能夠支持「細罪」,當主要控罪不成立時,便需考慮是否進一步就當中的「細罪」作出交替裁決。

實際而言,如果沒有明確加控交替控罪,控方一般會在開案陳詞中,表明是否會邀請法庭考慮隱含的「細罪」。但最終是否作出交替裁決,仍屬法庭的酌情權,即如果法庭遇上證據支持交替「細罪」的情況,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決定在案件管理上,是否修訂公訴書、分開審訊或押後審訊。

在答辯方面,被告可能希望對主要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交替的「細罪」。若要保障被告的認罪答辯,能得到充分的刑期扣減,被告或他的法律代表須清晰向法庭表達立場,並在抗辯中貫徹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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