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 2021 年,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原有 3 罪不成立,但修改控罪為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他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未能證明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故修改控罪。
被告稱先被公司拍擋抹黑
原控罪指,被告羅駿南(案發時 41 歲)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18 日間,未經男子 X、男子 Y及男子 Z 同意,披露他們的姓名、綽號、公司名稱、職位名稱、公司電話和手機號碼。而有關披露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裁判官裁決時提到,被告原為豐裕車行董事,作供時稱在 2020 年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但另外 3 名公司拍擋(即 X、Y、Z)推搪未有交出帳本,並在 2021 年通過年度大會除去被告董事職務。被告稱當時有人在網上刊登帖文抹黑他,他相信是 3 人所為,因此他其後刊登另一帖文,披露 3 人的個人資料,以盡快作出澄清。
男子 X、Y、Z 作供時均表示受貼文影響,接到多個滋擾及恐嚇電話,又指他們從事的租車行業因而影響生意口碑。X 及 Z 均表示,被告帖文中寫到的「行動升級」使他們擔心人身安全。
沒直接證據證明傷害 改控「披露個人資料」罪
裁判官表示,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被告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對方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又或是滋擾電話必定與被告的帖文有關。
裁判官另指,「行動升級」一說有許多解讀方法,控方未能論證「威脅人身安全」是唯一合理解讀。因此,裁判官裁定原有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不成立,並判被告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案件押後到 8 月 4 日判刑,被告續獲保釋,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披露資料,意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 5 年及罰款 100 萬港元。若未能證實造成「指明傷害」,則最高可判監 2 年及罰款 10 萬港元。
TMCC20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