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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披露梁振英個人資料 前地勤判社服令 稱憂未能如期返英、官拒接受

認披露梁振英個人資料 前地勤判社服令 稱憂未能如期返英、官拒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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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涉披露同袍個人資料 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控罪撤銷

前男警涉披露同袍個人資料 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控罪撤銷

56 歲前男警被指於 2022 年 9 月披露同僚警員的個人資料,他被控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三(4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法律 101 文章)處理。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型罪行,控罪獲撤銷,另需付訟費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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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前男警涉披露同僚個人資料 包括全名、職級、警員編號等 准保釋10.4再訊

56歲前男警涉披露同僚個人資料 包括全名、職級、警員編號等 准保釋10.4再訊
一名 56 歲前男警被指於 2022 年 9 月,披露同僚警員的個人資料,他被控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三(9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鄭紀航批准,案件押後至 10 月 4 日再訊,被告准以 5,000 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警方又指,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定必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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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前的士公司董事於 2021 年,被指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今年 7 月中被裁定 3 罪成,周五(3 日)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引述社服令報告指,被告辛勤工作,努力上進,其後成為另一的士公司的東主。

審訊期間,官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 3 名事主受到實際傷害,裁定原控罪「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不成立,最後裁定罪名較輕的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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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業糾紛披露拍擋個人資料 前的士公司董事罪成8.4判刑

涉商業糾紛披露拍擋個人資料 前的士公司董事罪成8.4判刑
一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 2021 年,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原有 3 罪不成立,但修改控罪為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他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未能證明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故修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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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女涉FB分享警員個人資料、違「起底」禁制令 認藐視法庭判監21日緩刑一年

20歲女生涉FB分享警員個人資料、違「起底」禁制令 認藐視法庭判監21日緩刑一年
20 歲女學生被指在 2020 年 9 月 7 日,在 Facebook 分享載有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 Telegram 帖文,配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涉違反高等法院頒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她於案件開審前承認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周三(12 日)在高院判被告監禁 21 天,緩刑一年,另下令女生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

律政司認為本案有加刑因素,事主需更改社交媒體 Instagram 的帳戶名稱等,以避免受到騷擾,應判處以月計的監禁。被告則在法官提問下求情指,她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而犯案,翌日已刪除帖文,感到非常抱歉及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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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票控未經市民同意、將個人資料用作促銷 「信諾環球保險」獲裁無罪

被票控未經市民同意、將個人資料用作促銷 「信諾環球保險」獲裁無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信諾環球保險有限公司」於 2019 年至 2020 年間,在未經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該公司被票控後否認控罪,裁判官劉淑嫻周五( 31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接納事主所指,本來僅同意被告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與財務、保險和投資相關的促銷,案發時卻收到由被告發出、與上述範疇無關的促銷電郵,內容包括「女士喺度做運動」的圖像。

不過,官指事主從未主動按相關電郵上提供的方法,以聯絡被告,表示自己欲退訂電郵,強調被告確實有提供退訂的選項,故不能排除被告可能錯誤地認為事主同意收到相關電郵,被告沒有違反「謹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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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女不滿被騙財FB發布他人個人資料 認14罪被判緩刑2年

36歲女不滿被騙財FB發布他人個人資料 認14罪被判緩刑2年
36歲女子疑因訂購約 4.5 萬元口罩後未獲發貨,不滿被騙財,2021 年底疑在14 個 Facebook 群組公開賣家的個人資料。她早前承認 1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裁判官覃有方周三(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裁判官表示,同情被告遭遇,她因被騙而感到不忿,涉及金額亦不少,但其報復相當不智,希望她汲取教訓,不會重犯。判刑後,裁判官指她可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但若公開發布他人資料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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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首案罪成 32歲男准保釋明年判刑 官指不排除判監

「起底」刑事化首案罪成 32歲男准保釋明年判刑 官指不排除判監
2021 年 10 月「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2 歲裝修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及需審訊的案件。

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後周二(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2 罪罪成,准保釋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余俊翔認同,本案源於金錢糾紛,不涉針對警察或公職人員,決定先索報告始量刑,但仍不排除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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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諾被控以市民資料直銷 控方反對前私隱專員黃繼兒代表抗辯 黃以健康理由請辭

信諾被控以市民資料直銷 控方反對前私隱專員黃繼兒代表抗辯 黃以健康理由請辭
保險公司「信諾環球」被指在未經市民同意下,將個人資料用作直銷,被票控一項「無同意下,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罪。案件早前提訊時,控方認為辯方大狀、時任私隱專員黃繼兒在任時曾接觸本案的投訴,反對他代表被告。

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原訂由裁判官屈麗雯就控方申請作出裁決。惟辯方大狀改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李大狀庭上指,黃繼兒已因健康理由請辭,不再代表該公司。

裁判官決定不再就控方申請作出裁斷,認為議題已變得學術性,並把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3 月 6 日進行兩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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