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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被告完成作供 押後明年一月結案陳詞

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被告完成作供 押後明年一月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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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2 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其中一名現年 21 歲男子,其後被落案起訴,指他利用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3 萬元,案件周一(25 日)在區院踏入第八日審訊。

辯方覆問指,被告有朋友被捕後受「星火」援助,這與他成為「星火」義工有沒有關係?被告稱「我知道佢收返嚟嘅捐款真係幫緊求助人,我相信呢個組織嘅運作」。

暫委法官高偉雄另問及「係咪唔會理會佢哋(求助人)係咪實質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強調他們為「被捕人士」,而自己不會過問詳情;又指如求助人需要租金,「星火」內部會討論是否批出,「唔會話佢哋要咩就畀咩」。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中作結案陳詞 ,3 月初裁決。

被告稱可分辨哪些銀行戶口支出
為與「星火」相關

暫委法官高偉雄早前裁定被告余昕鈺表證成立,余選擇作供,周一(25 日)接受辯方大狀藍凱欣的覆問。辯方問,被告早前指就其個人銀行帳戶,除了「星火」以外,其他支出為自用、給予親戚朋友及「冇印象」;余解釋即使「冇印象」,但可憑金額推測,例如某次金額大,「應該都係(畀)求助人」。

辯方續問,可以如何核對當中哪些交易是「星火」相關、哪些是自用?余指,按當時銀行的月結單、商戶名稱,便可以分辨,並指自己消費的商戶與「星火」相關消費的商戶不同。

余早前亦提到,「星火」成員會在 Excel 表記錄求助人資料。辯方問,就「親戚朋友」的類別,如果沒有上述 Excel 表的話,可以如何辨識?余指「如果咁大額錢過畀我朋友,我自己都會有印象…如果我對人名同呢次轉帳都冇印象,我相信就係求助人」。

被告:憑款額分辨提現支出是自用或支援

辯方另外問,涉案較多為從戶口提取現金,該些款項的支出是否無法與銀行月結單核對?余指,用作支援的話會涉及大額金錢,自用的話就不會是大額,不過如沒有上述 Excel 表,便無法核對名稱及戶口,只可憑入數紙上的日期分辨哪些是求助人。

被告稱有朋友受「星火」援助
「我相信呢個組織嘅運作」

辯方提及,余早前指有些朋友因被捕或遭扣押等,獲得「星火」的援助,例如其小學師兄「阿蚊」,這些事情與他成為「星火」義工,甚至負責處理金錢交易有沒有關係?余稱,有數名在 2016 年新界東補選時認識的朋友獲援助,「我知道佢收返嚟嘅捐款真係幫緊求助人,我相信呢個組織嘅運作」。

官問是否不理受助人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完結後,法官詢問,針對批出經濟援助的部分,「星火」是否只需要受助人提供保釋紙,余指會要求他們「有咩文件都 send 曬畀我哋先」。

官續問,「你係咪唔會理會佢哋係咪實質參與非法集結,係咩角色」?余強調他們為「被捕人士」,如他們不主動提及內情,自己亦不會仔細過問。

被告指提供租金須經內部討論
「唔會話佢哋(受助人)要咩就畀咩」

法官問,求助人為被捕人士或被捕人士推薦的人士只需提供單據,便可獲得援助?余指如租金的話,「星火」經內部討論後,認為有需要才會提供,「唔會話佢哋要咩就畀咩…一次性援助、保釋金同電話外,盡量唔會提供其他協助」。

法官續問,就 5,000 元的一次性援助,「星火」是否不會理會受助人如何運用金錢?余確認。法官問及,「星火」給予受助人學費的部分是否屬於「特別個案」,不會設金額上限,余亦確認,惟「我哋都驚會唔會太多,例如兩萬蚊,佢拎咗去唔係真係讀書。我哋最尾嘅結論就係直接幫佢交學費」。

在法官詢問下,余再指經濟援助的對象為被捕人士、非被捕人士及還押人士,而他們接受資助時需提供身分證。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案件將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作結案陳詞 ,另於 3 月 4 日作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 638,946.25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翻查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 17 歲理大生余昕鈺、22 歲女文員雷凱貽、28 歲文員吳挻愷及 50 歲人事經理王慕雄,余昕鈺曾為九龍城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前助理。

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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